经债权人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该系列案管理人。在本公告附件一简要介绍了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以及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现公告如下:
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同一家申报机构仅能以一个管理人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方式
一)提交《邀请函回执》及《承诺书》
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23年4月5日17点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邀请函回执》(见附件二)及纸质《承诺书》(见附件三)邮寄至本院后附的通讯地址(以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bjpochanfating@163.com发送电子版,明确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寄送纸质版《邀请函回执》及《承诺书》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发送《邀请函回执》及《承诺书》。
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准确,如果《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提交竞争材料
为倡导绿色高效,申报机构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及《承诺书》之后,请于2023年4月14日24点之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竞争文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bjpochanfating@163.com发送电子版(PDF版本),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电子版竞争材料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院不再接收纸质版竞争文件。各中介机构提交的电子版竞争文件,需统一以“某某机构竞选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电话”作为发送的邮件名,并对每份文件夹进行命名,对文件夹内的文档要进行编号,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清晰有序。如重复提交材料的,本院将以提交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竞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竞争成为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陈述与承诺》(以下称《陈述与承诺》)。《陈述与承诺》应包含以下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1)针对本次案件,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该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其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2)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团队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
3)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4)针对本次案件参与竞争的优势;
5)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北京破产法庭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进度及效果情况;
6)管理人报酬方案。
关于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竞争文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2.《陈述与承诺》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可以将用于支撑其《陈述与承诺》内容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院提交电子版,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参考资料。
选任流程
本院在收到全部报名材料后,将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如果报名本次竞选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在十家以上的,将由评审委员会先行书面打分评选出前十名,并于4月17日通知前十名中介机构参加举行的网络竞争意见陈述会,具体时间以上述日期通知时间为准。会前将通过网络方式组织各方抽签决定陈述顺序。
如有书面评选环节,符合下列条件的,将得到相应加分:1.近三年(2020.1.1-2023.3.28)办理过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2.办理的重整案件现金清偿率较高的,办理的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较高的;3.办理的破产重整或清算案件入选过最高法院、省级法院破产典型案例的;4.团队成员担任过其他重整、破产清算案件的负责人,同一成员担任多个重整、破产清算案件负责人的不重复计分。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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