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保障性并网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 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价差,明确内需光伏和储能项目上网指导电价。
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稳妥推进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能源监管机构核定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年度保障收购小时数,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购售电合同结算,对增配储能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鼓励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消纳。
妥善解决光伏弃光限电问题 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建设,提高电能在终端用能中 的比例,加快新型储能建设,深度挖掘调度潜力。加强藏电外送力度,扩大区外市场消纳能力。推进存量和新增光伏电站配置储能、电网侧储能建设,积极协调电网企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给予优先调度、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有效缓解全区弃光和局部限电的矛盾。
西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规定了储能配置方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储能满分为10分。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备案容量的20%,储能时长4小时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储能时长每增加1小时,增加1分,直至满分。
文件如下: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