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目标5.74GW+!江苏扬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1-28 14:32:13

近日,江苏扬州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邮市、仪征市和江都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574万千瓦以上(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以上;全市新建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屋顶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0%以上。

以下为政策原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府办发〔202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扬州创建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按照《“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重点突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系统推进城区、园区和乡镇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创新光伏发电开发、消纳方式,提高能源系统综合能效,进一步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升,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全面系统梳理全市光伏用地、屋顶资源,充分挖掘各类型光伏资源要素潜力、提高光伏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合理空间需求。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谋划开发方案,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环境保护以及电源电网建设发展纳入“一张图”,坚持科学布局、有序推进,注重城乡差异化协调发展。

完善机制,提升消纳。坚持市场主导和充分竞争的原则,强化智能电网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形成适应可再生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在规划理念创新、硬件设施配套、运行方式变革、体制机制创新上做探索,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研究完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机制,保障光伏发电高水平消纳利用。

安全可靠,创新引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提高设施可靠性和安全性,营造各方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壮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协同配合,调动全社会光伏开发利用积极性,探索形成“政府带动、企业参与、百姓受益”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光伏开发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其他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574万千瓦以上(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以上,全市新建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屋顶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0%以上。各县(市、区)、功能区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整县屋顶光伏试点建设。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列入整县屋顶光伏开发建设试点名单,要进一步强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每月跟踪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建设、并网等情况。探索设立光伏开发专项资金,鼓励多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虚拟电厂,监控、预测分布式发电设备及配电网运行状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提高光伏发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确保在2023年底前,试点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要求,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0%和20%。〔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政府平台公司建设运营的学校、医院、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以及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设施,按“宜建尽建”原则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关于印发〈全省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2022年“627”示范举措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苏事管〔2022〕61号)、《关于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扬事管〔2022〕7号)文件实施,自2023年起,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以上。同步建立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光伏电力服务体系,支持光伏发电企业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机关事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效开发工商业建筑屋顶资源。自2023年起,鼓励全市新招引企业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商业建筑屋顶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在设计阶段预留的光伏发电组件承重负荷应达到50kg/m2。支持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工商企业开展屋顶改造、分布式光伏开发工程。在电力短缺等特殊情况下,优先保障安装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正常用电,在同等条件下,已安装分布式光伏的企业在申报各类项目时优先予以安排,在扶持性、支持性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自2023年起,国资为主体投资建设的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做到“应建尽建”,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比例达到40%。(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商务局、住建局、工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促进绿色建筑光伏开发利用。探索打造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自2023年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国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类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在满足太阳能光热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剩余的屋顶面积进行光伏发电。到2025年,力争创成1个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新建高品质绿色建筑155万平米,新建超低能耗建筑38万平米,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建筑能源比例达到8%。(市住建局牵头,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事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多元化开发利用光伏资源。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促进光伏发电与城市基础设施等要素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充分推广宝应“光伏领跑者”建设经验,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渔光互补”“农业+光伏”等项目。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车棚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零碳”能源。积极探索以改代拆,利用已开采完的油田、输变电设施等未利用地建设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文广旅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鼓励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应用,支持多元化的社会资源投资储能建设。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要求,新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装机容量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对于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应通过购买方式按上述比例落实储能容量。在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鼓励发展建设一批集中式储能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大型商业区、集中居住区等负荷中心区域大力发展用户侧新型储能聚合应用,参与需求侧响应,网源荷源共同发力,发挥削峰填谷作用。(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电网消纳能力建设。根据《扬州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定期评估调整《扬州市“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开展光伏项目接网总体规划研究,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应接尽接”。加快推进扬州~镇江直流输电工程、上河~高邮500千伏线路增容改造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全市光伏消纳能力。结合不同工程特点和建设周期,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自建送出线路,缓解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带来的并网消纳压力。(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建立能源消费交易市场。建立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跨县(市、区)、功能区交易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不足、需新布局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和节能低碳等要求项目的地区,在完成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可向能耗强度降低进展顺利、能耗总量指标富余的地区有偿购买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市级层面将根据交易结果调整相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探索建立绿色能源证书认证交易制度,成立能耗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绿证的认定、查证、划转等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全链条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探索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打包备案、批量备案等审批方式。制定光伏用地指引清单、负面清单,绘制光伏资源分布图和接网规划图,提高配电网智能化调度水平。建立“政、源、网”三方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光伏市场化并网工程建设,协调项目单位与供电公司结合电源本体和接网工程建设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期,及时签订相关协议,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和配套接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供电公司收到项目单位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装置安装与合同协议签订,签订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和调试,现场验收合格且调试通过后可当即并网运行。集中式光伏项目在省电力公司批准并网调试、项目单位完成机组调试及相关测试后,尽快组织并网运行。(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在开发、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银行优惠贷款政策依托,研究将可再生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行光伏等相关领域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险等金融服务与产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乡村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对于存量项目,积极推动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和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对于新增乡村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差异化信贷政策,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实现收益共享,助力乡村振兴。(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扬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扬州中支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功能区加强光伏资源预测和评价,完善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将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工作与“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深度融合,使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合理、宜建尽建、有序推进。(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统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制定出台光伏发电扶持政策,设立光伏发电奖补财政专项资金。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鼓励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地区按光伏发电量对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和农村居民建筑进行补贴,发电量补贴标准不低于0.2元/千瓦时。对于设立光伏发电补贴财政专项资金并落实补贴的地区,市级财政2023年给予年度奖补。其中,对于江都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按其年度实际发放光伏发电专项补贴总额的30%进行奖补;高邮市、仪征市根据考核完成情况,一次性奖补工作经费100万元。(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各县(市、区)、功能区对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管,光伏发电企业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重点注意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等问题。依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光伏设计建设、并网运行、管理维护体系,加大力度做好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确保项目质量可靠、运营安全。(市发改委、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扬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县(市、区)、功能区“十四五”光伏新增并网目标分解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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