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其中,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提到,国家林草局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山西省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下一步,将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最大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
原文如下: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王建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光伏和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双碳”目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力军,其大力发展,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需要向您说明的是:2019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确定了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禁建区域和限制范围,并提出了强化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鉴于国家林草局对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已经明确,我省目前没有制定其他规定。下一步,我局将在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政策的同时,认真研究、积极主动与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对接,争取政策支持,保障风力发电项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需要向您说明的是: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确定了光伏电站的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的林地地类,并明确了“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有关事宜。国家林草局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我省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2021年12月,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关于征求林资发〔2015〕153号文修改意见的函》(资综函〔2021〕114号)向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征求对《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全省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合理使用林地需求的原则,2022年1月,我局以《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晋林资函〔2022〕5号)向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反馈了修改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最大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同时,按照2022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精神,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指导服务力度,依法依规支持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林草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