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2023年集中式光伏项目遴选 建设周期≤1年 投资成本≥5元/瓦

来源:澄迈县政府网发布时间:2022-10-15 00:17:51

10月12日,海南澄迈县政府网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遴选工作的公告”。

公告称:

申报项目实施范围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四)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万千瓦。

同时要求:

投资建设要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实际申请的用地规模及标准建设,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年,投资成本不得低于5元/瓦。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澄发改规〔2022〕1号)文件,现向社会公开遴选2023年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实施范围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四)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万千瓦。

二、申报条件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且须承诺积极参与澄迈地方经济发展。

(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具有较强的投资金实力和成本控制能力,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且其在光伏设备、项目转化效率高、储能系统等行业建设上有较优水平。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

有关证明材料(不属于必备材料,作为遴选依据,企业自行提供):

1.投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市值、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2.经营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已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业绩证明。

3.经营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在海南省内实际已建成且实际完成多茬蔬菜种植的光伏蔬菜大棚面积证明材料,提供项目地理位置、棚内种植蔬菜实拍图、航拍图及种植面积的红线图。

4.地方贡献证明材料。企业在我县产业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带动地方就业人数。

(二)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应体现光伏组件类型、效率、投资强度,抗台风等级、储能系统容量,农业设计、种植计划等。

(三)项目用地文件。提供项目选址范围图和拐点坐标,并提供项目用地规划性质证明文件、现场照片、土地落实情况说明等。

(四)承诺函。遴选采用资格后审,各企业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在2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项目申报:1.参与公开比选材料存在“弄虚作假”;2.存在恶意竞争,哄抬土地流转价格。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有项目建设需求的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发改委汇总后向资规、林业、农业、工信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征求意见。对相关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将作为参与遴选备选项目。

(二)初步评分。参与遴选备选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组织对《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遴选评分表》进行初步评分,并根据项目评分结果和各单位意见,形成报告报县政府。

(三)专题审议。对初步评分结果进行审议和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审核评分的客观性和有效性,研究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项目。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澄迈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出具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出具同意函并报省发改委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投资建设要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实际申请的用地规模及标准建设,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年,投资成本不得低于5元/瓦。

(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平价菜保供惠民行动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相关规范规程〉等规范规程的通知》(琼菜专办函〔2021〕74号)和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澄发改规〔2022〕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0月31日前(邮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一式二份送至澄迈县华成路财政大楼六楼发改委办公室(邮寄信封上需注明“2023年澄迈县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遴选”,邮编571900),电子版请刻录光盘一并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次遴选由我委工交能源和产业发展岗具体负责,联系人:张婷婷 67631389或13637610648;徐婵 67630730或1397677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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