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务凭证工具延期支付。
原文如下: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费结算公平及时,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务凭证工具延期支付。
二、电网企业如确需使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电费的,应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支付条件,并遵守《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三、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使用承兑汇票等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