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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重大光伏项目用地“应保尽保”,鼓励用沉陷区、尾矿库、四荒地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时间:2022-09-05 09:58:48

8月3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公示了《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通知中对光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做了相关规定。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表示,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其中从保障用地供给、加强用地管理以及严格用地监管三方面重点明确了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一是:保障光伏项目土地要素供给。对列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配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

开辟快速报批通道,预先研判、及时组卷,扎实高效做好用地报批各个环节工作。

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项目。

光伏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生产技术、设计标准、效率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是: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复合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报当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对符合云南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架设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阵用地,满足光伏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的架设要求,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捲荒。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其他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11号文件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三是:严格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场内道路等功能分区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另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这种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通知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了《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经2022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切实加大对各类用地主体的政策宣传力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取得土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用地氛围,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撑。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云南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省自然资源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23日

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2022年版)

一、总则

(一)主要内容。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及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或说明。

(二)基本原则。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应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二、一般政策

(一)统筹优化规划布局。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工业、物流、制造、光伏、医疗、养老、旅游、教育、体育、服务、新产业新业态等产业用地需求,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要素,助力现代产业发展。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和留白。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44号),实行过渡期空间规划保障,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将涉及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切实履行承诺,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过渡期政策自动失效。

(二)分类保障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当年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挂钩。每年单列至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仍然有效。

(三)科学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规定编制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公开。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还应包括集体建设用地。

(四)严格土地供应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的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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