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原则,以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产业园区等多场景应用分布式光伏为重点,优选项目业主,推动项目建设,禁止各级政府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新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新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能源快速发展,以优质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新能源营商环境新高地,实现我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推进有序协调发展
(一)优化开发方式。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能源开发的总体要求,以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为导向,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原则,满足开工条件即可组织实施,大力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电项目在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进行开发建设。
(二)强化规划衔接。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要求,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库的新能源项目,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资源现状加强衔接,确保入库项目切实可行。
(三)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原则,以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产业园区等多场景应用分布式光伏为重点,优选项目业主,推动项目建设,禁止各级政府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
二、实行市场资源配置
(四)公平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是新能源领域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在招商引资平台进行公布。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鼓励支持合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合格市场主体可通过独立开发、组建联合体、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
(五)做好招商选商。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域特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招好商、选好商、安好商,要紧紧围绕企业业绩、投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参与新能源开发优势、生态修复治理能力和助力乡村振兴能力等方面优选项目业主。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六)坚持目标导向。以实现我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规范开发秩序,为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降低开发成本。积极帮助项目业主落实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切实减轻新能源开发负担。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县(市)区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设置不合理门槛,增加企业成本,制约项目开发。
(八)实行快审快批。坚持“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相关职能部门要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推行“无差别受理、优先级办理”,对新能源及其送出线路项目立项、用地用林、环评水保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九)加快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已纳入省级项目库的新能源项目接入电网规划建设,为新能源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提供必要信息,进一步压缩接网申请、受理、批复等环节时限,合理安排接入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开辟接入电网绿色通道,力争接网工程与新能源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不能让新能源接网成为制约新能源项目投产的瓶颈。
四、建设阳光廉政工程
(十)建设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提升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透明度,将新能源开发建设工作全流程公开公示,把项目建成阳光工程。 (十一)建设廉政工程。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规履职的意识,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将新能源开发建设工作全流程置于监督下,把项目建成廉政工程。
五、建立健全开发机制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强化服务意识。成立市、县两级新能源开发利用服务协调工作专班,将服务工作窗口前移,围绕新能源及其送出线路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用林、环评、水保等审批事项,实行“点对点、一站式”全程跟踪服务,为新能源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十四)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市)区在与项目业主签订开发协议或合同时,应明确合作方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以及退出条款,并在签约后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规定期限内“圈而不建”的项目,责令其整改直至收回开发权。
(十五)实行动态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新能源项目建设进行调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建设时序进度,督促项目如期建成投产,评估结果作为项目业主后续参与我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
(十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不得以获取开发权为目的,哄抬地价、虚假承诺,影响项目实质开工,对存在恶意竞争、恶意许诺破坏新能源公平发展环境的项目业主,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对在规定时间内因非要素保障原因未完成立项的项目,移除年度建设规模。对未按用地审批范围实施建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项目业主,责令整改并从严控制其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