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提出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即以当月购电价格为基数,各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上浮3分。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全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和反馈意见,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箱:jxfgwsjc@163.com;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邮编:330036。
附件: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二、其他事项
(一)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二)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即以当月购电价格为基数,各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上浮3分。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五)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踪、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三)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字[2005]972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电网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746号)以及单独批复的县级电网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