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江苏省、北京市、甘肃省3省市接连发布了代理购电公告。文件明确,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其中,高耗能企业购电价格一律为1.5倍。
截止目前,已有江苏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江西省、湖北省、辽宁省、甘肃省、 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等12省市的国网电力公司下发了代理购电的文件。
本文摘取以下12个省、市、自治区购电文件中的重点,供大家查阅。
1.上述提到的12省、市、自治区发改委已全部取消了各地工商业目录电价。
2.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其中,高耗能企业购电价格一律为1.5倍。
3.在规定时限内(12月1日前后),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国网各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4.代理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国网各省电力公司会在每月底前3日公布次月的代理电价等相关信息。
辽宁省
江西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内蒙古自治区
山东省
10月27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现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代理购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后,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即日起,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即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网址 : https://pmos.sd.sgcc.com.cn )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
三、自2021年12月1日起,仍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选择或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四、我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形成。
五、根据国家要求,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以及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普通代理用户的1.5倍执行。
六、在2021年12月1日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照《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七、即日起,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购售电合同。
八、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江苏省
10月29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工商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已于2021年10月23日发文(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明确,取消我省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尚未进入电力市场且有意向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按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相关通告要求,通过江苏省电力交易平台(https://www.jspe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
2.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我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3.遵照政府文件要求,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4.遵照政府文件要求,以下三类代理购电用户,其代理购电价格按我公司其他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1)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2)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3)高耗能用户。
5.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10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
6.我公司将于每月底提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7.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12月1日前,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疑问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北京市
10月29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5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理购电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发文取消北京市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遵照政府文件要求,暂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自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后,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如后改为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通过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完成注册审批流程,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相关通知(后期另行发布)详见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bj.sgcc.com.cn)。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四、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我公司代理购电前,继续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五、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
六、对于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购售电合同。
七、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天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黑龙江省
10月28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1〕3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1年10月15日取消黑龙江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即日起,选择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黑龙江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hl.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
2.暂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3.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形成;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黑龙江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普通代理用户的1.5倍执行。
4.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
5.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6.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12月1日前,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规〔2020〕2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湖北省
10月27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 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于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通过湖北电力交易中心(https://newpmos.hb.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即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相关购售电合同。
二、2021年11月30日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仍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四、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代理购电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组成。
六、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符合我省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执行范围的,继续执行现行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浙江省
原文如下: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已发文取消浙江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分时电价、容(需)量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执行。
2. 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我公司供电范围的工商业用户全部由我公司代理参与市场购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由我公司代理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形成。2021年12月1日前用户用电量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3. 选择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根据政府文件公布时间起可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即日起,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http://zjpx.com.cn)进行市场注册。仍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4. 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11月10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5. 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工作。用户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甘肃省
原文如下:
国网甘肃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我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均已取消,所有工商业电力用户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交易上网电价。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暂由我公司代理购电。
二、市场化购电方式。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开展代理购电。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12月1日前,继续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三、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四、代理购电权责关系。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合同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
五、信息公开及合同签订。每月底3日前,我公司将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购电信息。即日起,选择直接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甘肃电力交易平台(http://61.178.40.44:20080或https://pmos.gs.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与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我公司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