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党政机关安装比例不低于50%!

来源:云南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1-10-07 20:21:51

9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切实推进云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

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制定了《云南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云南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

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为切实推进全省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能源结构优化和能源消费升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能源安全新战略,持续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云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为碳达峰、碳中和做出云南贡献。

(二)基本原则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调查县域屋顶资源,根据屋顶资源权属特点,分区分类整合资源,建立屋顶光伏开发资源库。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开发难易程度,先易后难,分类分批有序推进。

因地制宜,融合发展。把握县域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融合,力求项目开发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的工作要求。

依托市场,充分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把握好“竞争不垄断”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投资主体和开发模式。

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探索完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管理体系和安全技术标准,严守安全底线,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确保系统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主要任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三大工程。(戳链接,查看试点名单→国家级试点!云南28地入选)

(一)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

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搬迁安置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试点县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50%;医院、学校、村委会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40%;城市住宅小区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比例不低于20%;商业集群屋顶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30%。

(二)园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

在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商业厂房等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建筑工程条件的前提下,试点县工商业屋顶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30%。

(三)农村屋顶光伏发展工程

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乡村现有居民住宅、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村集体物业设施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发展。试点县农村户用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20%。

三、推进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9月下旬-10月下旬)

1.落实屋顶资源。各试点县要进一步排查、梳理、锁定可利用屋顶及面积,落实屋顶产权归属。(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10月15日)

2.落实配网消纳情况。各试点县供电企业要对县域配电网承载能力全面排查摸底、综合分析,提出整县屋顶光伏电网接入方案。(责任人:各试点县供电企业,完成时限:10月15日)

3.资源整合入库。将落实锁定的全县屋顶资源整合打包,统一纳入县级屋顶光伏开发资源库。(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10月20日)

4.报送实施方案。在原申报方案基础上,制定整县屋顶光伏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县屋顶光伏开发时序,各类屋顶光伏建设月度实施计划、月度投资计划,不同产权归属的屋顶光伏建设共享受益模式,接入方案,配电网升级改造计划,任务分解职能部门等内容。各试点县应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与实施方案同时上报省能源局。(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10月30日)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1年11月)

1.业主优选。各试点县根据实际,启动业主优选工作。(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11月10日)

2.全面完成开工前准备。优选业主与相关屋顶产权人签订屋顶资源租用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环保、安监、消防、电网等部门、企业联合办公,简化手续。完成首批项目备案,确保具备开工条件,及时开展建设。(责任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优选业主,完成时限:2022年1月30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023年10月)

1.项目建设。各优选业主要坚持目标导向,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比学赶超,连片推进,全面推进镇县光伏规模化开发。

2.配网升级改造。充分考虑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要,加强对现有电网的升级改造,提升配电网智能化水平,做好接网服务和调控运行管理。(责任人:各地区电网企业,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3.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考核评价,考核通过后,向省能源局上报评价报告,省能源局组织专家开展报告及现场评价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满足示范县要求。(责任人:省能源局、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日起)

1.全过程监测。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对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和并网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测,每月10日上报省能源局,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责任人:省能源局、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示范命名。对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屋顶安装光伏发电比例均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责任人:省能源局、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3.总结推广。对试点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政策和体制机制,从规模化试点转向机制化、模块化全省推广应用,争取全面开花。(责任人:省能源局、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

统一纳入县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的整体项目,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通过招投标、竞争性配置等多种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一个整体项目原则上统一备案。

(二)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改善营商环境

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降低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不得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投资企业不得恶意许诺获取资源。对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之机,损害农民利益以及恶意许诺、恶意竞争、扰乱市场开发秩序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对于试点过程中扰乱营商环境、制约新能源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试点县(市、区),上报国家取消试点资格。

(三)执行调度机制,强化考核提升

省能源局按月度公布相关调度信息。对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推进缓慢、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政策的,上报国家能源局,取消试点资格。

(四)严格落实“工作不暂停”的要求

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县(市、区)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非试点县(市、区)按既有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投资开发业主主体责任。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扎实开展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消防安全、临建设施拆除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检查,旁站监督。做好隐患排查,逐项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实现闭环管理。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营安全。

(一)成立专班,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省能源局成立全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推进专班,加强指导督促,全过程调度,按月度考核,确保项目按时推进;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开发。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指导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接入、环评等报批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二)强化督导,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省能源局将加强实地督导,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试点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前预判,及时协调,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工作推进;及时总结先进试点经验,推送其它试点县,努力争取协同发展。

(三)加强建设,确保配网消纳能力

电网企业要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要,进一步加大配网投资力度,加强电网设施建设,确保大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和有效消纳,做到“应接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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