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将达到30GW以上,实现至少10倍的增长。
9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规范指出,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此外,《管理规范》在并网运行方面提出了要求。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根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将达到30GW以上,实现至少10倍的增长。
《规范》明确了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备案与建设、并网与调度、监测与监督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是今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重要指南,对规范新型储能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高效地投资新型储能项目意义重大。
以下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主要编制单位就该政策进行的解读,供读者参考。
政策密集出台 新型储能发展提速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进实施,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方向已经明晰。实现更高比例、更大规模新能源并网消纳,电力系统需要储能等多种灵活性调节手段维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阶跃式发展态势相适应,技术发展快、选址灵活、建设周期短的新型储能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生力军。2020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增投运装机规模首次突破百万千瓦大关,而不完全统计2021年上半年我国新增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已超过百万千瓦。近期,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密集出台。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年均新增装机530万千瓦以上,极大提振了行业信心;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将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建立健全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等机制,为储能设施商业价值的实现提供空间,目前已有广东、江苏等8个地区响应,如广东最大峰谷电价差将达1.1735元/度;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的方式配置储能或调峰能力。考虑当前新型储能技术成熟度和发展态势,“十四五”时期我国新型储能必将从商业化步入规模化发展时期。
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
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发展环境,《规范》由此孕育而生。《规划》提纲挈领以备案制管理从宏观上把控行业发展,放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的具体规定,为新型储能市场高效化、健康化发展保驾护航。《规范》明确指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电力供需情况,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前提下,提出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规模、布局等工作,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工作的开展。总体来看,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解决好新型储能无序发展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对新型储能项目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发展规模,确保新型储能项目安全、高效、稳定的投入使用。《规范》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从关键环节入手,明确各阶段具体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提升新型储能项目安全性,最大程度防范安全隐患,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储能安全问题。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而备案的具体管理要求需要地方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主体的资质要求。《规范》明确指出“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新型储能项目的各参与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储能设备和涉网设备必须具备准入资格,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必须牢牢掌控。
梯次利用储能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发展眼光看待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的安全问题,提出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控要求,严把质量关,做到梯次电池可溯源,并要求梯次利用电池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强调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的重要性,做好梯次电池在线监控、定期维护和安全评估工作。
采取退役机制,防止带病工作、超期服役。《规范》要求项目单位做好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防止因为设备老化、电池性能衰减等因素引发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对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工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估和整改;如整改仍不满足要求,需强制电池退役,避免带病工作和超期服役。
《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套的电网建设应与新型储能项目进度相协调,强调电网企业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在兼顾系统安全性、经济性和高效性前提下,科学、优先调用新型储能并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储能在系统中的作用。《规范》提出多级联动的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监督体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新型储能管理平台,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并根据储能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相关政策、完善行业标准和体系。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定期公布储能项目运行情况引导市场科学投资和建设。
严格电池安全管理要求 给梯次电池利用成长空间
《规范》编制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调整了《规范》部分条款。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的原则调整为“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突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序发展新型储能项目,强调安全第一,规范项目管理。第十五条调整为“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与征求意见稿中“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内容变化较大。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使用梯次电池旨在降低新型储能项目安全风险,避免质量差、循环寿命短、热失控安全风险高的退役动力电池流入新型储能项目市场;《规范》结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储能产业全生命周期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储能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从源头上确保梯次电池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满足新型储能项目要求。
强调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的重要性,解决电池不一致性导致的可用容量降低、循环寿命缩短、安全隐患增加等问题。
要求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建立在线监控平台,时时掌控电池状态和性能参数,从梯次利用电池的维护、储能系统的安全评估、储能项目的应急预案三个维度入手,全面提升梯次利用项目安全性。
《规范》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关于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相关内容,主要考虑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要求、工作机制等仍在不断完善,不应在本《规范》中明确。总体来看,《规范》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和关键环节管理要求,促进新型储能项目安全、有序、健康的规模化发展,支持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蓄力。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以下为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