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更好发挥分布式能源站就近供应能源、实现区域能源利用效能最大化的积极作用,同时鼓励分布式能源站与储能(蓄能)设施协同运用,促进用能清洁低碳发展,经前期调研,我委拟对分布式能源站(指利用热泵机组、冷水机组等设备,以集中制取的热水、冷水等为冷热媒介,通过区域管网输送给用户,满足用户制冷或制热需求的设施,不包含发电厂以及利用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制热、制冷的设施)用电给予支持性电价政策。
根据疫情管控要求,不采取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现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1年9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电子邮箱:jswjgjc@163.com。
分布式能源站用电支持性电价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全省独立报装的分布式能源站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电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其中,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且仅服务于本居民住宅小区的供冷供热设施用电,参照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分布式能源站配套建设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蓄冷、蓄热技术装置的,蓄冷、蓄热技术装置部分的用电,参照我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平谷分时电价。蓄冷、蓄热技术装置应分表计量。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