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来源:宁夏发改委发布时间:2021-08-03 14:35:48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不同终端用户表计条件的用电价格行为

(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严格执行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线损率=1-(上一年度全部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存在多级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各级用户执行的线损率合计不得超过最大线损率。以下为不同用户基准价的确定方式:

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户。基准价按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电价确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电价标准,基准价作同幅度调整。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测算基准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及用户公布,并在相关手机软件(“网上国网”APP)及缴费通知单中注明当期的基准电价。

2.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及农业排灌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执行。

(三)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四)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按上述类别预交电费,年底可根据当年电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其他事项

(一)加快户表改造。尽快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小区用电“一户一表”,抓紧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改造。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落实相关责任。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建立电价记录档案,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进行公示,并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三)运用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监管手段,推广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探索建立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共用。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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