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原局长王天才一案判决书。
王天才曾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退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成立于2005年1月,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2013年单位名称变更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单位性质变更为行政机关。被告人王天才自2005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11月任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退休。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西北局局长王天才主持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由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西北局在编职工级别划定出资标准,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薛某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为掩盖该公司系由西北局干部职工成立的事实,2006年6月26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某某(薛某甲之妹夫),后陆续将股东变更为屈某某(原西北局副局长雷某某之妹夫)、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处处长仇某某之姐夫)、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处职工卢某某之母)。2009年11月,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延唐公司。自2005年至2015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违规收取费用等方式,采取按月发放工资、年度分红、个人报销费用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
经审计,西北局共计私分国有资产4773.0141万元,被告人王天才个人分得360.95万元。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天才在担任西北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被监管单位在电力业务授权、许可证办理、电力设备竞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钱款共计33.107235万元。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4年底,王天才经其妻焦某某引荐,结识了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2014年12月,罗某乙任股东的西安中北电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使用焦某某“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聘请焦某某在罗某乙参股的公司工作为名,每月支付给焦某某2万元,王天才对此知情并默许。2015年6月王天才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通过时任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资质管理处副处长于某某、时任西咸供电局党委书记罗某甲、西北局资质处处长陆军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先后为华能公司在新疆夏特110KV升压汇集站工程施工准入登记,西安高新一中沣东中学变配电工程供电方案审批手续,为罗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违规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截至2020年3月,王天才本人或通过其妻收受华能公司的转账或现金62笔,共计124万元。2015年7月,王天才在罗某乙办公室,又收受罗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133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30.113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天才退缴全部涉案赃款524.170535万元。
法院认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773.0141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天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天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3.10723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天才退休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130.113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天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天才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天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天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王天才退缴的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被告人王天才退缴的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