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8省2021年光伏项目规模指标分配方案

来源:智汇光伏发布时间:2021-03-23 08:46:42

各省的分配方案要点如下。

一、安徽省

3月9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 年)的通知》,要求所有2021-2023 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进入项目库。

风电、光伏项目分为两类:1)单体项目(6~250MW)、2)基地项目(500MW以上)。

1、风电、光伏单体项目上报的要求为: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可提供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2、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要求为:

1)原则上规划装机容量不小于 500MW,其中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小于 50MW。基地方案应包括基地的项目组成数、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分年度建设规模。基地开发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2)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可提供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其中,光伏发电基地应提供单个项目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3)基地项目应提供初步接入方案,鼓励采用汇集站整体送出。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汇集方案 和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4)提供每年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安徽省政策原文参考:《安徽:建立可再生能源未来三年项目库,月底前报送到省能源局!》

二、湖北省

2月26日,湖北省下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

1)2021年湖北省全省新增建设规模指标为612万kW。其中基地规模200万kW,普通项目规模412万kW。

2)优先支持“新能源+储能”项目;

3)未按时完成项目的投资方,3年内不得在湖北新申报项目,项目所在县暂停一年配置资源。

4)百万千万基地由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方式优选企业,按火电调峰能力的2.5倍配新能源,超出部分规模配“10%规模+2小时”储能。

5)普通项目省内配置不超过200万kW,剩余部分分配到各市州。

湖北省政策原文参考:《湖北:2021年新增612万kW新能源,规模分配方案征求意见!》

三、陕西省

3月10日,陕西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

1)建立省级重大可再能源项目库,每年3季度进行申报,4季度确定项目名单,1季度发布竞争配置方案,4月底前确定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未进入项目库或未通过竞争配置取得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2)全省分为Ⅰ、Ⅱ、Ⅲ类区,Ⅰ类为具备消纳空间区域,Ⅱ类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Ⅲ类为消纳困难区域,省级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市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落实消纳责任。同时,加快抽水蓄能建设、大力推动储能发展来强化消纳保障。

3)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4)20MW以上的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级核准,分散式风电和20MW以下的项目可由市级核准,光伏项目则由市级政府备案。光伏项目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则项目作废,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风、光项目开发。

陕西省政策原文参考:《陕西:出台未来风电、光伏项目管理办法!》

四、海南省

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公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1)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中的水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2)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3)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收回指标规模。

海南省政策原文参考:《海南:光伏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100MW,配10%储能》

五、贵州省

3月5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1)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2)省能源局将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库,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准(备案)。 3)优先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光伏+等。4)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若电源与电网投产时间不一致,可由电源企业申请自建。贵州省政策原文参考:《贵州:进入省风、光项目库才能备案,存量项目也要加配储能!》

六、新疆自治区

2月18日,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有序推动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相关工作的通知。

将做好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首批新能源项目消纳空间。

二、科学确定竞争要素。三、依法依规开展竞争优选工作。

四、确保新建项目合法合规。新疆政策原文参考:《新疆:2021年首批20万kW风、光项目竞价工作启动!》

七、广东省

3月17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出:

项目申报范围为:2021年在建和具备建设条件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国家竞价、平价清单项目。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支持性材料:

在建项目:1)项目备案证;2)项目在建证明材料(含项目建设现场照片或视频);3)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书》。

新开工项目:1)项目建设方案;2)与县级及以上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县级及以上国土主管部

门出具的用地支持意见;3)与土地业主方签订的用地协议或租地合同;4)电网公司出具的初步接入意见或接入系统批复;5)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书》。

 


 

 


 

 


 

(广东省文件附件略)

八、内蒙古自治区

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报送《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分散式风电:单体规模≤50MW,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任一模式,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需安装逆功率装置,采用技术措施控制反送电。

分布式光伏:单体规模≤6MW,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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