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12-14 16:17:24

12月14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称各类市场主体每年度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重庆市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致。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81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华中能源监管局起草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snyj305@163.com

2.传真:(023)67575987

3.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401120)

附件: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81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序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及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区域统筹,分解责任。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分解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2.强化消纳,跟踪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按月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消纳任务。

3.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国家每年度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市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市电力公司和地方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地方电网从主网购电部分,按主网电量构成比例进行折算。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直接结算的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上述各类市场主体每年度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致。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重庆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度初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责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送给电力交易中心统一汇总,由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报送给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统一汇总,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三)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监管局审定后,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市能源局或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和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4.市内市场主体,包括非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市内交易和转让,未参与市内市场的主体不得参与跨省交易。若全市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则本市所有市场主体只能从市外买入消纳量,未经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不得向市外卖出消纳量。

(四)结合我市电力市场化进展实际情况,国网市电力公司完成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初期按无偿原则依次分配给市内其它各市场主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保障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可在年初选择后续对全年超额消纳量进行转让,但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如有未完成项,需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完成。如选择不进行转让,如有超额消纳量需交由国网市电力公司进行统筹,未完成项由国网市电力公司兜底。

(六)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国网市电力公司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批准,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

(七)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任务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类市场主体按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推进相关工作。

(二)国网市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依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各经营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国网市电力公司、地方电网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批准后实施。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电网企业、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复核后,市能源局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减相应消纳责任权,并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监测、统计、核算;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组织开展市内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或转让;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月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责任权重计算所需的数据,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各区县督促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督促其他市场主体,按时到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

(七)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对市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二)市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根据国家政策情况,将视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012/14/333107.html
责任编辑:niupengzhe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印度7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首破20%:风光装机破百吉瓦,煤炭份额降至一年新低来源:国际能源小数据 发布时间:2026-08-06 08:44:36

2026年7月,印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首次突破20%,达20%(362.5亿千瓦时),创历史最高月度纪录,同比增长30%;同期总发电量增长10.4%,至1817.9亿千瓦时。煤炭发电份额由此降至65.7%,为一年来最低水平,凸显可再生能源已从装机规模实质性转化为实际供电能力,弃电问题显著缓解。当月风光装机总量突破100吉瓦,7月13日白天高峰时段清洁能源满足近43%的电力需求,反映发电结构正向太阳能主导的日间模式转变。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碳排放第三大国,印度此次转型不仅推动国内能源成本下降与电网可靠性提升,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规模能源系统转型的实践参考。(199字)

北京市碳普惠方法学鼓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消纳模式(征求意见稿)发布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9 09:20:20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发布《北京市碳普惠方法学 鼓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消纳模式(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居民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就地消纳”。该方法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装机容量不超过400kW、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70%的居民自建光伏项目,并限制重复申领补贴。区别于传统以发电量或上网电量为核算基准的做法,本方法学创新采用“自发自用电量”作为减排量计算依据,通过碳普惠收益激励居民优先消纳绿电,缓解电网调控压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水平。此举标志着政策导向从单纯鼓励光伏建设转向强化绿色电力实际利用,支撑首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目标。征求意见截止至2026年8月11日。(199字)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1:41:21

四川省发改委发布《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依托省内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优势,落实国家绿电直连政策,并结合本地算力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规则。细则明确三类适用主体:新增用电负荷、自备电厂改造项目、应对国际碳壁垒的出口企业,并针对“三州一市”与省内其他地区分别设定余电上网限额。技术层面规定直连线路不超过60公里、电压等级不超220千伏;管理上覆盖方案编制、多级评审、开工时限及负荷退出等全流程闭环机制;配套建立独立计量、整体入市和区域差异化电价交易制度,在保障电力供应与电网安全前提下,为算力、制造及外贸企业提供新能源专线直供新路径。(199字)

江苏盐城大丰港经开区:绿电直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来源:大丰港经开区 发布时间:2026-07-27 10:44:21

江苏盐城大丰港经开区发布《绿电直连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依托本地丰富的海上风电与光伏资源,服务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目标。方案提出构建“双核”220千伏绿电专变网架,并试点“一对一”企业专线直连和“一对多”园区集中供能两种模式。明确2025—2030年分阶段实施路径,涵盖绿电装机规模、供应量及溯源认证等量化指标。同步推动短流程炼钢、零碳产业园等标杆项目落地,创新“1+1+N”综合能源运营机制,统筹风光氢储一体化开发。此外,联合国内外权威机构攻关绿电物理溯源与电碳标准,旨在支撑临港产业低碳转型、突破国际碳壁垒,打造长三角绿色氢氨醇产业示范高地。(199字)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09:44:45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绿电直连顶层设计。文件首次明确将绿电直连项目划分为并网型与离网型两类,并分别界定新增及存量负荷的准入条件和适配的新能源资源类型。通知系统规范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方案编制、投资模式、源荷配比硬性要求、市场交易机制、申报评审流程及长效监管措施,并配套提供标准化编制大纲与申报表格。政策重点引导零碳园区、出口制造企业、算力数据中心等高需求主体,就近建设风电、光伏专线,以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降低企业绿色用能成本,为全省绿电直连项目规范化实施提供清晰路径。(198字)

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4:11

本文介绍了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该方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结合甘肃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旨在规范省内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提升报价科学性与合规性。公告面向相关单位及电力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并提供了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此举标志着甘肃省正加快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设。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2 09:55:17

河北省发改委于7月21日发布《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电网项目落地、支撑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文件围绕规划衔接、前期审批和属地协调三大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统筹,将全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点项目管理,保障用地用林用草需求;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涉河、生态红线、林地、用地、压覆矿产、规划许可及环评等环节,推行联合审批、“即报即审”等机制;三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市县建立协调机制,压缩前期手续办理周期,落实征地补偿,加强市政与电力设施空间衔接,并维护电网建设秩序。全文聚焦提升电网建设效率与政策协同性。(198字)

2026上半年印度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29GW来源:新能源网 发布时间:2026-07-20 15:04:57

2026年上半年,印度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约29GW,其中太阳能达26GW(同比增长43%),风能为2.9GW(同比下降16%)。截至6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达288GW,结构上太阳能占比56%,风能20%,大型水电18%,生物能源和小型水电分别占4%和2%。上半年太阳能新增装机已相当于2025年全年总量的70%,其中公用事业项目贡献19GW(同比增32%),屋顶太阳能达6.4GW(同比激增104%),主要受“Surya Ghar:Muft Bijli Yojana”政策推动;离网及分布式太阳能新增842.9MW(增长3%)。区域方面,古吉拉特邦以7.6GW新增装机居首,占总量29%,风能增量亦以该邦最多(1.2GW)。机构预计全年风光新增合计约47GW,有望支撑印度如期实现203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500GW目标。

河南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09 09:46:54

《河南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省内风电、光伏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中的集中报价行为。方案明确,仅限同一集团下属、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企业,在固定场所联合报价,且总装机规模不得超省内最大燃煤电厂容量,严禁跨集团或跨省集中报价。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息公示、系统建档与备案;对变更、退出及交易执行亦设定严格流程与时限要求。同时,强化市场监测与风险防控,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并要求企业开展年度自律分析报告。该方案系落实国家能源局及发改委最新政策要求,以保障电力市场公平、安全与有序运行。(199字)

重磅新政落地!可再生能源 “消费 + 消纳” 双考核8月起实施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23 16:28:05

本文介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起施行)的核心内容与政策逻辑。《办法》构建“消费+消纳”双考核机制:一方面,面向重点用能行业(如电解铝、钢铁、数据中心及新能源制造业等)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与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强化消费侧刚性义务;另一方面,对省级行政区域实行分区分档、中长期引导、刚性约束的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压实属地消纳责任。首次将绿氢、绿氨、绿色甲醇等非电利用纳入考核,兼顾现实基础与统计能力分步推进。配套建立监测评估、绿证补充、约谈通报及信用惩戒等落实机制,旨在系统破解消纳瓶颈、激发绿色消费需求、支撑“十五五”碳达峰攻坚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199字)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22 15:48:29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是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支撑碳达峰目标而制定的顶层制度安排,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构建“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机制:一方面,面向重点用能行业(如电解铝、钢铁、数据中心及新能源制造业等)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与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电力、非电两类核算,并动态纳入新兴高耗能领域;另一方面,面向省级行政区域明确总量及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实行分区分档、中长期引导(同步下达2026年与2030年指标)和刚性考核。首次将绿氢、绿氨、绿色甲醇等非电利用纳入考核范围,兼顾发展基础与统计能力稳妥推进。配套建立责任分工、奖惩机制(约谈通报、信用约束、绿证补充)及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旨在系统破解消纳瓶颈、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绿色消费需求,夯实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根基。(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