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三峡、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光伏行业有关协会、学会、商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推动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环境不断优化,引导企业理性投资,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9号)中的附件1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2019年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
附件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
(2019年修订版)
一、评价方法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与约束性指标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由各项竞争力评价指标和风险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加总。总分不足60分,为红色;总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为橙色;总分在80分以上,为绿色。约束性指标为弃光程度,弃光率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二、评价标准
备注:1、按照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评价是否达到保障小时数。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年上网电量总和/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总和。
2、弃光率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弃光率=A/(A+B)×100%,其中A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年弃光电量总和,B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评价年度上网电量总和。
3、表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超过”均含本数,“高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4、对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为主的省份(评价期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容量超过全省总装机容量50%的),“1.1 土地条件”评分标准依据评价期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占比进行适度调整,具体方法为:最终得分=本省光伏电站得分×本省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本省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本项满分值×本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本省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最终得分四舍五入取整。
5、示范基地指国家下达的各类示范性基地(不包括跨区跨省外送通道配套项目)、市级/县级示范(园)区等。截至2019年底,国家下达的示范基地主要包括: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山西太原市西山新能源示范园区、内蒙古库布齐治沙示范项目、安徽金寨国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县、甘肃河西走廊清洁能源基地等。后续根据国家下达规模情况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