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月1日起取消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

来源:湖北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1-03 09:33:15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不再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要求: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燃气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省内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以下是《实施方案》:

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一)建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新机制。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不再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4161元,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适时调整。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限制,按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执行。

(二)完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方式。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形成的燃煤上网电价,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三)燃煤发电非市场化电量执行基准价。居民、农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以及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非市场化燃煤发电电量(以下简称“非市场化电量”),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上网电价执行基准价。

二、配套政策

(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组成,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居民、农业用电要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燃气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省内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燃气发电价格形成由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探索建立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市场形成机制。在确保电网调度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探索通过“竞价上网、量价挂钩”方式,让燃煤机组在不高于基准价水平下竞价获得非市场化电量计划。

(四)明确燃煤发电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非标杆电价燃煤发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在执行同期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五)逐步完善辅助电价机制。根据我省电力供求变化,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省内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在燃煤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严重偏低时,研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六)完善电力市场用户准入机制。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改革职责分工。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拟订相关电力辅助服务价格,根据电力市场监管职能,开展电力市场监管,负责完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开展电力市场价格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制定非市场化电量计划和分配方案以及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负责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读相关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电力市场行为监管。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严肃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定期报告电力交易结果。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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