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鼓励经营性电力用户与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

来源:太阳能行业资讯发布时间:2019-06-30 22:34:03

昨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提出,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在国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结合当地供需形势合理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电量保量保价收购基础上,鼓励超过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电量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竞争上网。

此外,鼓励经营性电力用户与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消纳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做好清洁能源消纳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降低弃水、弃风、弃光现象。

附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现就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

(一)各地要统筹推进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

(三)经营性电力用户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符合阶梯电价政策的企业用户在市场化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按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实施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

(五)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细化研究并详细梳理暂不参与市场的用户清单,掌握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情况。

二、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

(六)积极支持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需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有关权责义务。

(七)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紧研究并合理制定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也可以放弃选择权,保持现有的购电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针对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设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八)针对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但无法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的中小用户,过渡期内执行原有购电方式,过渡期后执行其他市场化购电方式。

(九)退出市场化交易或未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中小用户,在再次直接参与或通过代理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三、健全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

(十)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对于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的电量,价格仍按照市场化规则形成。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

四、切实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供应保障工作

(十二)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分类施策,抓紧研究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执行的措施,统筹做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管理工作。

(十三)各地要根据优先购电保障原则,详细梳理优先购电用户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跟踪保障,原则上优先购电之外的其他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部参与市场。

(十四)各地要合理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并按年度滚动调整,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承担有序用电义务。

(十五)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按照政府定价保障优先购电用户用电。优先购电首先由优先发电电量予以保障。

五、切实做好规划内清洁电源的发电保障工作

(十六)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核电机组发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纳工作。水电在消纳条件较好地区,根据来水情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等要求,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消纳受限地区,以近年发电量为基础,根据市场空间安排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保量保价之外的优先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在国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结合当地供需形势合理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电量保量保价收购基础上,鼓励超过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电量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竞争上网。

(十七)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工作,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要将全部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予以保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网。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将弃风、弃光电量全额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并获取收益。电力交易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弃风、弃光优先发电计划的发电权交易的组织工作,推动交易落实。

(十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应按要求承担相关责任,落实清洁能源消纳义务。鼓励参与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消纳优先发电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

(十九)鼓励经营性电力用户与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消纳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做好清洁能源消纳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降低弃水、弃风、弃光现象。

(二十)清洁能源消纳受限地区要加快落实将优先发电计划分为“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两部分,其中“保量竞价”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市场化交易未成交部分可执行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市场化形成的平均购电价格。

六、加强电力直接交易的履约监管

(二十一)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电力直接交易的履约监管力度。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签订直接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电量和价格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执行。

(二十二)地方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对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约情况实行分月统计,发挥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作用,将直接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在一定范围内按季度通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二十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直接交易合同达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未按合同条款执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关考核惩罚。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跨省跨区交易与各区域、省(区、市)电力市场协调运作。在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中,鼓励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各地要对跨省跨区送受端市场主体对等放开,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地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交易规则、加强机制建设、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二十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力交易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数据库,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履约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六)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每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进展情况。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负责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和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对市场交易的核查,按时向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各省(区、市)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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