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基础和亮点
体现《可再生能源法》中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消纳保障机制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其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本省级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消纳量,即市场主体公平承担责任。
通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权重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发展机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已实施了四年,加上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等,政策实施效果显著,各地区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比逐年上升。在该引导性制度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启动实施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消纳责任机制,将加快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氛围。
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持续增长空间。文件虽说明有效期五年,但从制度设计看,其旨在建立长效的消纳保障机制,尤其是在“十四五”初期风光普遍具备平价上网条件、实现全面去补贴后,消纳将是影响其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最主要因素,通过合理调整(原则上逐年提升或至少不降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可营造满足我国能源转型需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持续增长空间,从而保障非化石能源占比近中长远期目标的实现。
机制设计依据电力体制改革思路,以市场化为基础。无论是各地区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面,还是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多种途径和方式方面,均体现了以市场化运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直接衔接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尤其是电力市场化和交易制度。此外还考虑了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能耗考核等制度的衔接。
核心制度设计
设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权重有两个维度,一是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全部可再生能源)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二是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文件明确了权重测算的统一方法、考虑的多种因素(如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全社会用电量、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情况、市场预期和消纳条件、输电通道外送等)、测算和确定各地区各年度权重的职责主体和具体流程等,使权重确定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合理性、公开性,并利于实施。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为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最主要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市场主体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
实施关键和措施
明确组织实施工作和各方职责,提升落实有效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省级行政区域的监测评价,能源派出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包括监管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相关交易过程等并完成专项监管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本地区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包括制定消纳实施方案、考核责任主体、报送信息、公布考核报告等,主要工作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能源排除监管机构开展。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即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设计适度“奖惩”措施。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设立了按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并鼓励地方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地方或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具体鼓励措施是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该部分消纳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地方或企业“十三五”能耗“双控”考核。另一方面,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