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纳是一项系统工程。此次《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从之前的‘配额制’改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后,更能体现政策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该政策的推动下,未来风电和光电的消纳环境趋好,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的弃电量、弃电率有望进一步下降。”智汇光伏创始人王淑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员时璟丽表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体现了《可再生能源法》中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通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权重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发展机制。机制设计依据电力体制改革思路,以市场化为基础,有助于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持续增长的空间。
消纳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