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ID:sunshinelaw 作者:谢嘉庭)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阳光解读:受制于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依赖,以往风、光新能源项目建设受到严格的规模管理控制,随着电价退坡机制的推行,未来开展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建设规模限制,拿到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但具体组织实施有待于地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具体化规范文件,本通知的下发是继531新政后为地方自行组织平价上网项目又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一定时期内的补贴政策,仅享受地方补贴的项目仍视为平价上网项目。
阳光解读:以往新能源项目的落地,部分地区往往会设置某些捆绑条件,例如要求企业在当地布置上下游产业链、采购指定电气化设备等,这不仅有悖于市场化运作管理,同时也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本通知下发旨在破除市场化的壁垒,还企业予更加自主的投资决策权;此外,地方政府可考虑本地推行平价上网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时出台相应地方补贴政策应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的内容,享受地补的项目同样视为平价上网。
三、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阳光解读:弃风、弃光状况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尽管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对新能源电力收购规定了强制全额收购制度,但实际情况不尽如人意,未来新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前景仍然不明。本通知的下发以确认“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将有助于投资者建立市场信心。但不可忽略的是,新能源行业大量的存量项目,将和平价上网项目、低价上网项目一样面临消纳问题,为此,投资者在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时,应对当地电力消纳做好调研。
四、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按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机制和政策获得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国家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绿证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采用“绿证”市场化交易机制,不再使用之前的“固定电价补贴”,有助于发电企业摆脱对国家补贴资金的依赖,未来随着绿证和配额制的逐步推行,相信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应是可以预期的,但绿证交易大量概率会导致补贴的降低。
五、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在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规划阶段,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省级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方案和消纳条件的论证工作。有关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做好接网等配套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
阳光解读: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家出台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对电网企业应投资涉及接网的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存有规定。本通知重申电网企业应负责投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似乎不足以打消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疑虑,期待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文件出台。
六、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阳光解读:推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该文指出要支持电力用户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本通知的下发亦是对前述内容的重要回应。
七、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阳光解读:依据电改〔2015〕9号文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本通知指出要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无疑将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所发电量更具价格市场竞争力。
八、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接入公共电网在本省级电网区域内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后自主组织建设。省级电网企业承担收购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的电量收购责任,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不要求此类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
阳光解读:531新政实施之后,许多外资企业瞄准了市场上部分优质新能源项目,但其关注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就购售电合同(PPA)的期限问题。以往国内较短期限的购售电合同(PPA)并非构成法律上的风险,而主要是国内的交易习惯造成的。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对新能源电量负有强制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购售电合同(PPA)不能续签的风险较低。本通知规定购售电合同(PPA)期限应不少于20年,能够覆盖新能源项目绝大部分生命周期,有助于外国资本投资的信心增长。
九、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送受端双方充分衔接落实消纳市场和电价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后,由送受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送端地区优先配置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受端地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或略低)扣除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确定送端的上网电价,受端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落实跨省跨区输送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消纳,在送受端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对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不要求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阳光解读:很多地区以“交易”之名变相降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形成了“保量不保价”的交易,甚至“不保量不保价”,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本通知指出不要求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无疑对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收益是个重大利好。
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新能源发电平价上网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新能源发电实现平价上网。同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发电项目及相关发行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参考专项债券品种推进审核。
十一、做好预警管理衔接。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评价)为红色的地区除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的本地消纳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鼓励橙色地区选取资源条件较好的已核准(备案)项目开展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工作;绿色地区在落实消纳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
阳光解读:尽管通知的前文指出,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将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但是新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然是工作重点,这也可以从531新政的823号文中窥见一斑。为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当地新能源投资预警信息的相关内容。
十二、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时,在确保完成全国能耗“双控”目标条件下,对各地区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其“双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