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春华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受贿犯罪。
李春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李春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