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外公布,其中引人关注的是清洁供暖改造的相关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提出,10月底前,全市20吨以下燃煤锅炉要实现清零,完成“三县一市”平川地区清洁供暖改造10万户以上、城南热源厂3台27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城西热源厂4台640蒸吨燃煤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年减少燃煤量83.4万吨。
农村“煤改电”:每户设备购置最高补贴2.74万元
《实施方案》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赔等前期协调工作,对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给予3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国网太原供电分公司负责。
采用空气源热泵供暖的居民,设备购置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94%,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户2.74万元;采用高效电锅炉、蓄热式电暖气和热库供暖的居民,设备购置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89%,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户1.44万元。
每个采暖期,市、县两级财政对完成“煤改电”的农户不分峰谷每度电补贴0.2元,最高不超过2400元。“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要同步实施炊事“煤改电”或“煤改气”,县(市、区)政府可进行适当补贴。2017年以前完成改造的农户,统一执行上述用电补贴标准。
农村“煤改气”: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还可享受补贴
煤改管道燃气和煤改LNG(液化天然气)点供统一补贴政策。市县两级财政补贴燃气企业1万元/户(含管网敷设、路面开挖恢复、燃气采暖炉、燃气灶具和安装等费用)。
居民只需承担燃气工程费每户0.19万元和燃气取暖用暖气片及户内水系统改造费用。原则上每户只限补贴一台24KW及以下的燃气热水采暖炉或26KW及以下的壁挂式燃气热水采暖炉,超出部分居民自行负担。天然气管网接通后,执行全市统一价格,不执行阶梯气价。
居民用气量在2250立方米以内,根据实际用气量,每个采暖季每户由市县两级财政对前1500立方米气量给予1.36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采暖季开始前一次性补贴到位;对后750立方米气量给予1.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采暖季结束后根据实际用气情况补贴到位。两项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2865元,超出2250立方米用气量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凡使用焦炉煤气实施“煤改气”的,运行费用不予补贴。2017年以前完成改造的农户,统一执行补贴标准。
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也享受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深层地热源热泵清洁供暖试点一次性建设投资,市级财政给予120元/平方米的补贴。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供暖试点一次性建设投资,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每个采暖期市级财政对完成改造的农户不分峰谷每度电补贴0.2元,最高不超过2400元。
太阳能加热泵辅热供暖试点一次性建设投资,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采暖运行费用补贴一个完整采暖季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上述三种方式采暖电价统一执行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电价实施补贴。
对特殊群体予以政策支持
对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方案》提出,在享受市县两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一次性投资全部免费,采暖运行费补贴适当增加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贴办法,予以救助解决。
农村自办的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诊所、村委会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煤改电”“煤改气”相关费用由所在各县(市、区)负责统筹解决。
通过补贴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采用集中供热以及各类非煤清洁能源方式替代燃煤锅炉的用户,市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和用户共同解决。对采用燃气壁挂炉替代燃煤锅炉的农村自建楼房居民,由市县两级财政每户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燃气壁挂炉必须为一级能效,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达到五级以上,即每小时每千瓦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70毫克,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不予补贴。
《实施方案》对农业生产采暖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也明确补贴标准:市财政按新供热(水)设备功率,每蒸吨(0.7兆瓦)补贴农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10万元。不足部分,“三县一市”和用户筹措解决。
《实施方案》规定,棚户区清洁供暖改造不得使用集中式电锅炉,其他方式补贴政策参照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补贴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