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发布时间:2018-07-12 12:24: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筒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菅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

本文件(787号文)是3个月来国家发改委针对“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这个任务发布的第三份政策文件(前两份文件分别是500号文和732号文),可见该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500号文发布前,我国全国平均销售电价水平是每千瓦时0.65元,其中一般工商业电价是0.80元。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10%,意味着降价金额将在800亿元左右;

500号文提出了4项降价措施,总降价金额是430亿元;732号文提出了1项降价措施,总降价金额是216亿元;

本文件(787号文)是对前两个文件,特别是500号文的强调、补充和督促落实。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解读:对电网垄断性服务收费提出了三类管理措施:(1)不能向用户重复收取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费用;(2)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3)应由用户承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解读:采用目录清单是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要管理方式。当前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是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和供电相关的收费项目清单由地方自行管理。今年“两会后”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凡具备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放开,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均列入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监管”。

三类收费管理措施+清单制,构成了电网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模式。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解读:由于大量一般工商业用电都是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的租户,用电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之前发布的降电价政策并没有惠及这些转供电对象。

500号文针对产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提出了两类措施:(1)产业园区经菅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2)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本文件(787号文)分两种情况(是否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提出了更易于操作的措施和要求。

三、加快落实己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菅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解读:对500号文提出的临时接电费清退和部分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提出了时限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绠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解读: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责任。但由于价格主管部门缺少执法权,只能靠信用约束来实现监管目标。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责任编辑:shirley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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