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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紧急纠偏:不得擅自停止光伏项目备案和补贴垫付

发表于:2018-06-21 15:36:55     作者:谢嘉庭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光伏“531”新政后,部分电网企业即停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代备案和补贴垫付等相关工作。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6月19日紧急下发《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该文明确要求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

93号文件寥寥数语,里面的问题却并不简单。今天,阳光所新能源事业部谢嘉庭律师为您分析解读。

一、电网企业垫付的应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规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应依照《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的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纳入该目录系获得补贴的前提条件;而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因此,非自然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存在垫付补贴一说。

二、电网企业继续应垫付的为地补而非国补

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发展,除国家层面度电补贴外,有些地方省份出台了许多鼓励措施。本次93号文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继续垫付的补贴为地方补贴,而不是国补。

此外,依据《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电网企业也无垫付国补的义务,仅承担将国补资金转移支付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责任。

三、电网企业(代)备案工作不应停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电网企业对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具有(代)备案的职责。“531”新政暂停集中式光伏电站指标与控制分布式光伏指标,并不意味着暂停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此次93号文件属重申这一规定。

附:93号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据反映,部分电网企业以《通知》为由停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代备案和补贴垫付等相关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

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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