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地方规模指标管理
根据现行政策,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近年来的过快增长,国家对其的态度呈现出从宽松鼓励向谨慎收紧的转变。根据《管理办法》,除了前文提到的业主自建的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之外,所有其他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纳入地方规模指标管理。我们认为,对投资者而言,该等规模管理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可能的影响包括:
1. 须关注所投资建设的地区可用年度规模指标情况
纳入规模指标管理将使得各地每年新增容量存在上限,因此,投资者须事先了解所投资建设的省份每年新增指标是多少兆瓦,拟投资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当年度确定规模范围内时,才可能取得项目开发权,这对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道隐形门槛,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战略和布局。
投资者还须了解拟投资地区是否存在弃光和先建先得情况。《规模管理意见》明确规定:(1) 对于弃光率超过5%的地区暂停安排年度建设规模;(2) 严禁先建先得和未批(备)先建,对于部分地区已有的存量先建先得项目,由各地在各自年度规模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安排规模,不得提前使用其他年度规模。因此,如拟投资地区弃光严重或存有大量先建先得项目,其下一年度规模指标将被取消或被挤占,这会对投资者的投资计划造成严重影响。
投资者可结合各地评价指标结果选择投资地区。《管理办法》延用并进一步明确了现有对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环境和投资运营风险的评价体系,将各地分为绿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如下图所示),简言之,某地区如处于红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处于橙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超过上年度建设规模的一半,连续橙色和绿色变橙色时按红色执行。
2. 项目投产前转让
针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倒卖光伏电站备案文件的乱象,国家一贯对光伏电站投资主体变更有管理要求,明令禁止此类投机行为。然而,由于现行政策并未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规模管理,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所以并不是相关法规打击倒卖路条的真正对象。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或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方,我们认为,这是对应于将分布式光伏纳入规模指标管理的必然调整。因为设置年度规模指标后,地方能源局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为有限资源条件下的备案,所以形成了事实上的审批权,这就为相关投机主体利用当地资源和渠道取得项目开发权后进行“倒卖”提供了市场空间。我们预计该等规定很可能将在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得到保留,那么,对于非新建而是收购已拿到项目备案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方不得擅自在项目投产前进行交割。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现行政策和实践操作对于投资主体变更时的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如河北省允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购行为引起的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变更,而青海省则规定了项目建成后长达五年的“锁定期”。我们也注意到,《管理办法》也规定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确需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可见,对于确因并购、重组等商业目的,须在投产前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各方应提前与当地能源主管机关沟通,并在取得其关于项目投资方变更同意的前提下,方能进行该等变更。
鼓励竞价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为减少补贴金额,《管理办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我们认为,可能的方式是参照现行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管理、将国家补贴价格为主要条件开展竞争性配置;届时,为争取有限的项目开发权,项目投资主体可能主动降低补贴价格,这无疑会降低新增项目的补贴资金需求。
此外,顺应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于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各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即,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用”以外还可参与市场化交易,把电卖给配电网内就近的电力用户,即俗称的“隔墙售电”。尽管《管理办法》首要目的是控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但市场化交易将在交易端赋予市场更公平高效的发展格局。此举显示出国家面对补贴缺口持续扩大的问题,旨在激发更多潜能,鼓励行业探索更高的盈利能力,逐渐摆脱补贴依赖。
屋顶租用租期要求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场所租用或使用协期限作了更严格要求,其规定,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企业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用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