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企业电费构成中来自所在省市财政补贴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解答: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电费构成中,除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电站所在省市财政补贴,支付义务人为地方政府。例如,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之规定,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方式为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期限为5年。
根据基金业协会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该指引列出 8 大类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中包括: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显然,该类来自省市地方政府的补贴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第一条所描述的负面清单资产,即“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归集并测算基础资产规模时应当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