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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企业电费构成中来自所在省市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发表于:2018-05-02 16:21:11     作者:万乾元 来源:电力法律研究

分布式光伏企业电费构成中来自所在省市财政补贴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解答: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电费构成中,除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电站所在省市财政补贴,支付义务人为地方政府。例如,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之规定,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方式为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期限为5年。

根据基金业协会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该指引列出 8 大类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中包括: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显然,该类来自省市地方政府的补贴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第一条所描述的负面清单资产,即“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归集并测算基础资产规模时应当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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