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公共机构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6-15 09:42:00

6月10日,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1.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

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耗超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限额》(DB44/T 2267)中对应公共机构类型能耗指标基准值。

3.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变压器、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年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

4.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

5.采用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控管理等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配套项目。

6.申报国家、省、市专项奖补资金或单位预算不足的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7.其他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条件的情形。

原文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服务费、能源托管费等形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三)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类型。

1.能源费用托管型: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及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和改造费用。

2.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3.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相应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四)本办法所称项目能源基准,是指用作比较能源资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一般指用能单位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

(五)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减少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

第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公开透明、节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内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单位职责指导、监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省内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协同,组织、推进系统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本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一)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耗超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限额》(DB44/T 2267)中对应公共机构类型能耗指标基准值。

(三)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变压器、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年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

(四)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

(五)采用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控管理等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配套项目。

(六)申报国家、省、市专项奖补资金或单位预算不足的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七)其他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条件的情形。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公共机构因地制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可单独开展;

(二)分散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集中开展;

(三)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由其中一家公共机构牵头、其他公共机构作为联合单位共同开展;

(四)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对多个项目打包开展。

第七条
公共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等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及其使用情况为边界,深入诊断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资源系统配置和运营管理模式,对能源消耗、能源消费、运营状况、使用效果和用户感知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节能目标和优化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基准核定方法主要包括:

(一)能源基准可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诊断报告或《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核定。

(二)可综合考虑建筑物扩改建、建筑功能调整、运营时间调整、用能人数变化、系统效率自然衰减、气候异常等因素影响,修正能源基准。

(三)对于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能源费用基准还应包含相关运维费用。

第八条
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估论证,明确实施范围、节能目标、减排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基准、投资规模、合同期限、各类费用预算、资产处置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应将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向系统主管部门报送,系统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无系统主管部门的其他公共机构直接将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汇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后向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条
公共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购,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采购金额:

(一)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的,以合同期内各项能源资源及相关运维服务预估产生的托管服务费作为采购金额。

(二)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以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的节能总效益作为采购金额。

(三)采用节能量保证型的,以项目预计支付金额作为采购金额。

项目采购招标应充分考虑节能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节能效果、分享或托管年限、投标单位技术能力和运营质量、同类型项目业绩等因素,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综合选取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可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等标准,明确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能源基准、能源费用、节能量核定方式、节能目标、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等专项条款内容。

(一)合署办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牵头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合署办公各单位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能源基准分配比例、费用支付比例、内部结算细节及其他相关节能管理事宜,并共同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二)系统主管部门打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系统主管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各项目实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分别签订子合同,并具体负责所属范围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

(三)公共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共同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可结合设施设备使用寿命、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回报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验收。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由合同双方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计算确定,或由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应符合《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实施指南》(GB/T 32045)等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完工运行满一年后,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共同开展项目节能效益评估及相应调整。

(一)能源基准调整核定:项目合同期内,因机构改革、建筑运行工况、项目边界、气候条件、用能设施设备、用能面积、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运维管理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大型设施设备等正常老化衰减需要调整项目能源基准的,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核定方式或参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对能源基准进行调整核定。

(二)节能量调整核定: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双方可采用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调整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双方另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考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量调整核定。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要明确责任分工,宜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共同保障节能效果。公共机构应加强单位内部用能行为管理,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运营服务,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项目的节能效益、运行稳定性、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后续合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应组织开展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合同到期,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移交手续。

公共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保密义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费用列入单位预算,从本单位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科目中统筹列支,按照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实施前的实际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核定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

项目合同期内,按照合同所需金额据实核定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合同期满后,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因能源基准变化或节能量变化需要调整能源费用预算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全额财政类公共机构应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合同双方如对某期节能服务费用存在争议,该争议不影响其他无争议部分的相应款项支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项目执行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设备设施,应加快处置:

(一)纳入国家淘汰目录、不满足现行能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账。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项目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所节省的费用,可统筹用于其他节能工作相关支出,包括:完善能源管理体系、节能管理能力提升、节能诊断与能源审计、节能检验检测与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和用能设备升级改造、节能降碳课题研究、近零碳公共机构建设、实施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的其他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通过优化绿色信贷服务、开展“节能降碳”专项融资行动、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以及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投资等方式,为节能服务公司绿色发展、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606/15/50024400.html
责任编辑:肖舟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广东公布分布式光伏消纳红区,涉106个镇域来源:广东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08:50:47

广东省能源局于2026年7月发布通告,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导则,经专业评估,全省共106个镇(街)被划为消纳受限区域,覆盖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湛江、茂名、清远等7个地市的23个县(市、区)。这些区域在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查询平台中标记为“红色”,对应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为“受限”。其余地区预警等级为“良好”或“一般”。通告旨在引导光伏项目科学选址、有序建设,缓解配电网接入压力,促进源网协调与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具体可接入容量信息可通过属地供电营业厅或省级查询平台获取。

山西分布式光伏新政解读:红区配储即可并网,"618新政"四省联动落地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7-02 15:13:13

本文解读了山西省最新发布的分布式光伏新政,指出其核心在于允许红区(电网承载力饱和区域)在配建储能且实现“全部自发自用”的前提下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打破了此前“反向负载率80%”的硬性限制。该政策与国家新版《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25)同步实施,推动全国推行绿、黄、红三色动态分区管理。山西是继安徽、河北、山东之后第四个出台类似松绑政策的省份,标志着四省联动落地“618新政”。新政显著提升了分布式储能的必要性,同时为大量搁置的工商业屋顶资源提供了明确并网路径,但实际落地仍需满足技术规范与区域细则要求。

河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发布施行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6-30 09:57:17

《河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发布施行,旨在规范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强化其在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稳定市场运行中的“压舱石”作用。细则明确市场成员涵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分布式光伏、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核心机制包括:全面推行市场化分时电价,对直接参与交易主体由市场形成价格,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则由政府基于现货价格优化峰谷时段与浮动比例;设置申报与出清价格上下限以防范操纵和恶性竞争,并推动中长期限价逐步与现货限价衔接;交易品种覆盖数年、年度、月度及月内(含旬、日)多周期,支持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和滚动撮合等多种方式;强调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并加强交易约束、校核、合同管理、偏差考核与信用监管,确保市场公平、安全、高效运行。

北京通州: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来源: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11:20:22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6年6月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支持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推动区域产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措施》聚焦制造业与软件信息服务业两大领域,围绕绿色改造升级、绿色能力提升、低碳零碳转型、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绿色交流活动五大方向提供财政支持。其中,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对节能节水减排改造、绿色工厂建设、碳排放强度下降、碳足迹管理及CCER交易等,分别设定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支持标准。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强调“从优不重复”原则,并替代此前相关细则。

全球深耕 欧洲共赢|创维光伏Intersolar Europe 2026首日精彩回顾来源:创维光伏 发布时间:2026-06-25 09:12:04

创维光伏亮相Intersolar Europe 2026,携阳台光伏、家庭储能、智慧能源管理及工商业全场景解决方案登陆A3.560展位;首日签约7家欧洲伙伴,举办德国市场趋势分享与VIP世界杯观赛酒会,以“产品+生态+体验”三维突破,加速全球化智慧能源服务商转型。

深天马A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6-23 17:09:58

深天马A(000050.SZ)公告披露,其六家子公司——上海天马、上海光电子、武汉天马、武汉天马上海分公司、成都天马及芜湖天马,拟与关联方中航国际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由中航成套负责在各子公司指定建筑物屋顶建设、运营及维护分布式光伏电站;电站投运后,中航成套以优惠电价向各子公司供应所发电力。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预计25年内累计交易金额约6.72亿元。该安排旨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绿色能源应用,降低子公司用电成本,同时体现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

河南:利用公路服务区等路域资源规模化建分布式光伏电站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18 10:41:58

本文介绍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核心内容,旨在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方案以“公转水”“公转铁”、多式联运、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装备推广等为重点任务,设定明确量化目标:到2028年,公路货运量占比降至86.1%,水路、铁路货运量分别提升至9.1%和4.8%;新能源运输量占比达25%以上;建成70个绿色低碳服务区,路域资源分布式光伏装机超700兆瓦;新增新能源营运货车至3.8万辆,新能源船舶达30艘。方案还配套财政补贴、通行费优惠、激励政策及保障机制,系统推进交通结构优化与能源融合。(199字)

全国首单!阿特斯储能机构间REITs成功挂牌来源:阿特斯 发布时间:2026-06-11 17:30:23

2026年6月9日,“财通资管-阿特斯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即全国首单以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为底层资产的机构间REIT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该产品底层资产为甘肃酒泉肃州区200MW/8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具备调峰、调频等综合调节能力,服务于新能源消纳与电力系统稳定。项目标志着储能资产首次实现标准化定价与资本市场流通,填补了清洁能源基础设施证券化空白。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项目滚动开发及流动性补充,助力企业构建“投资—建设—运营—盘活—再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推动“重资产持有”向“平台化运营”转型的关键举措,该项目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可复制的金融创新路径。(199字)

0.973元/Wh!广东储能系统价格跌到历史低位,现在装到底能赚多少?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6-01 11:44:49

索比光伏网对广东工商业储能的完整收益图谱、三情景精确测算、广东充放电策略时段说明、五类最合算的企业类型,逐一拆解。

重磅!通合新能源光伏机构间REITs上交所成功挂牌,同步发布两大战略新布局来源:投稿 发布时间:2026-05-28 19:31:20

通合新能源于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申港-中联通合新能源基础设施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其分布式光伏资产证券化正式落地。此举实现了“产业开发—智慧运营—资本循环”新范式的闭环运行,是公司首次在资本市场公开亮相。依托中联基金的金融经验,公司构建了“主动开发—策略持有—资产证券化”的三级递进路径,全面打通分布式光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仪式上同步发布两大战略:一是推出智慧能源运营平台“深蓝量化”,依托八大预测模型与三层技术架构,已在多个电力现货试点区域开展AI驱动的电力量化交易与场站优化;二是启动独立储能大储基金筹备,复制光伏REITs模式,拓展网侧储能投资与证券化路径。三者协同,强化新能源全品类资产布局与专业化运营能力。(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