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的质量和效益;培育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延伸光伏产业链条,打造光伏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治污减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市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300兆瓦以上,光伏产业产值力争突破650亿元,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光伏企业,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高地。
二、促进光伏产业发展
(三)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计算)、蓄能电池首次达到500兆瓦(兆瓦时),或国内销售逆变器首次达到1000兆瓦的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1兆瓦(兆瓦时)再给予5000元(逆变器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各类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支持我市光伏上下游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地产品、协作配套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按照年新增地产品配套采购额的0.5%给予采购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鼓励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光伏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争创成功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六)鼓励光伏企业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光伏项目,延长光伏产业链条,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我市光伏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10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七)鼓励光伏产业成果转化。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申报的在我市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优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促进光伏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落实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实施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落后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组件必须达到国家“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要求。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培育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的光伏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20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对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在本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鼓励新建建筑规划、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切实做好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二)大力引进光伏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光伏企业总部落户我市,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光伏企业总部,按照《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十三)加快光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和培养光伏产业所需高端人才,对在我市创办光伏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十四)积极探索光伏扶贫新模式。健全完善光伏扶贫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开展光伏扶贫。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科学分配和有效监管制度,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后期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发改、电力等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在并网申请、备案核准、调试验收、电价结算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规范资金兑现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补贴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失信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新区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市工信委)
三、附则
(十六)本实施意见第10条、第11条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县、开发区应负担部分年终结算,市财政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本意见有关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十八)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