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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光伏发电站调度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2-28 17:12:09     来源:内蒙古经信委

3.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9.5%。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100%

其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新能源综合通讯管理终端、UPS电源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考核规则如下:

(一)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UPS电源等)应配备而未配备者,或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者,以及自动化设备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每项自动化设备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有多项自动化设备未配置、或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或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按项数进行累加。

(二)光伏发电站应具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光伏发电单元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有功、无功和状态变量三个遥测(信)量,根据上传情况统计遥测(信)量的数据正确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正确率=(1-M/(96×N×3))×100%

其中N为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单元台数;M为数据异常点的个数。

遥测(信)量的正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求平均值进行考核。指标每降低1%,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0.1%,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

(三)并网光伏发电站远动信息(包括:事故总信息、开关分相信息等)、PMU信息、电能量信息、时钟监测信息、二次安防设备信息、新能源综合通讯管理终端、二次设备管理信息、报警信息分类等未能按规范完整接入(或填报、分类),按每类信息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有多类信息未接入(或填报、分类),按类数进行累加。

(四)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运动工作站、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新能源综合通讯管理终端、UPS电源等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正常运行小时数/该月总小时数)要求99.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类自动化设备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有多类设备不满足可用率要求,按类数进行累加。

(五)并网光伏发电站自动化设备连续故障(导致数据中断)次数,每发生一次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设备故障长期未处理解决,单个设备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自动

化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故障结束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信息时刻为截止时间。

(六)并网光伏发电站发生设备跳闸事故时,遥信信号(开关变位信号、全站事故总信号、SOE信息等)每拒动或未正确动作上送信号1个/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七)并网光伏发电站在正常运行时,遥信信号每漏发或误发未正确上送1个/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有多个遥信信号未正确上送,按个数进行累加。

(八)并网光伏发电站在运行时,遥测量(包含PMU量测)应及时、准确上送,要求准确度数据实时刷新,误差率要求1.5%(以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状态估计计算结果为准)无跳变点测准确,且数据质量位正常,每发生1个/次遥测量(包含PMU量测)数据不刷新、超差(误差>1.5%)、跳变或数据质量位异常,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故障或超差上述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九)当并网光伏发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数量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十)并网光伏发电站全场统一对时设备运行故障、导致对时误差超差持续超过4小时10毫秒,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如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处理解决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的,每超过8小时计为一次延时处理,每次延时处理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十一)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系统及设备的配置和运行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等文件关于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并网光伏发电站应在基建(改建、扩建)前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上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并网光伏发电站接入发电公司远程或异地集控系统,应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上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系统非法外联或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并网光伏发电站二次设备配置、运行、管理不符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的,包括硬件设备闲置端口未进行封闭处理、未采用国产正版安全操作系统、安全防护策略配置不合理、发生安全异常告警、使用弱口令等行为,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

(十二)并网光伏发电站开展对涉及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及信息有影响的检修、维护、消缺等工作,应遵守电力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工作前未按要求在电力调度机构主站调度管理系统(OMS)中提报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票流程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工作开工前、进行重要操作前以及完工后未通知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因上述行为对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安全运行考核指标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考核并网光伏发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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