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7—2018年采暖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光伏电采暖迎重大利好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7-12-15 0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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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洁供暖,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刻认识到,清洁供暖事关千家万户,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一定要把清洁供暖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民生任务、紧要任务来抓,大幅提升供暖领域的清洁化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做好2017-2018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明确保障民生供暖的任务分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措施,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共同落实价格、财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及时解决供暖保障工作中的关键问题,齐心协力完成2017-2018年采暖季民生供暖保障任务。既要大力提升供暖清洁率,又要千方百计保障城乡居民温暖过冬。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统一部署清洁能源供应、清洁供暖热源、管网线路、节能建筑等清洁供暖各环节的工作。因地制宜选择方式多样、经济适用的清洁供暖模式,尽可能替代散烧煤。研究建立农村供暖管理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对于偏远山区等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审批、项目用地、工程施工、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天然气管网、配电网、热力管网等清洁能源供应相关项目尽快建成投运。结合清洁能源供需情况,会同企业做好清洁能源供应的总体调配和运行管理工作。进一步通过煤电灵活性改造、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持风电、光伏保障消纳外电量更多用于清洁供暖,减少弃风弃光。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遵循“‘煤改气’要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划地推进,防止出现气荒”的原则,督促各级供气企业、城镇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商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煤改气’。同时,要督促地方各级供气企业、城镇燃气公司严格履行供气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定计划,并与上游供气商协调一致,确保安全平稳用气。

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主要供气企业要按计划做好气源供应。鼓励综合利用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支持清洁供暖。加快建设已纳入规划的长输管道和LNG接收站,加快中俄东线、进口LNG等气源引进和建设步伐,推进全国长输管道互联互通。具备扩建条件的已有接收站均要建储罐,扩建增压、气化设施,按实际接收LNG能力进行核定。各地要抓紧落实《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提升应急储气能力。

六、国家电网、蒙西电网和新增配电网企业要结合国家配电网建设行动计划和农网改造升级计划,加强与相关地区“煤改电”规划的协调配合,有效利用农网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电网企业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满足电供暖设施运行对配套电网的要求。各发电企业要抓好电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与供暖用电直接交易,特别是热电联产企业要确保安全稳定生产,与供热企业共同保障供热区域内供热安全。电力调度机构在做好正常调度工作的同时,还要创新调度方式,支持电供暖企业(用户)与发电企业间的电力直接交易。

七、地热企业要充分发挥好地热供暖的优势,不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扩大地热资源开发,增加地热供暖面积。生物质供暖企业可单独或由第三方建立生物质原料收集体系,推进收储运专业化发展,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在生物质资源丰富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和生物质锅炉供暖。将清洁供暖与新能源消纳相结合,鼓励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外的新能源电量,积极参与供暖用电直接交易。

八、煤炭企业要结合国家煤炭去产能工作统一部署,根据采暖季北方地区热力生产用煤需求,合理释放部分煤炭先进产能,保障民生取暖用煤。

九、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加强供暖设施运行维护。集中供暖的,要及时检修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热电机组、调峰锅炉、电网等设备设施,促进热源、热网、室内末端设备等供暖设施安全运行。分散供暖的,要加强对用户安全操作知识的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供暖设施。注重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建设及售后服务,对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问题引起清洁供暖设施无法有效运行、不能满足用户取暖温度需求的,应及时响应并快速维修,如有必要,需更换供暖热源。要高度重视供暖安全,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杜绝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十、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开能源、热力生产和供应领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市场,鼓励企业开展经营创新,发展基于能源互联网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构建“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运营模式。

十一、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清洁供暖热源应急储备。根据采暖季供暖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在存在供暖缺口且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供暖等供暖方式不能满足清洁取暖需求的情况下,对于未列入投产计划、已建成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开工条件完备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背压机组除外),可作为应急储备电源,向外供热,保障民生采暖的应急需求,但原则上不计入当年煤电投产装机规模。对于已纳入规划未核准、已核准未开工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背压机组除外),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如其近期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且按正常工期建成投产时,供热区域内清洁取暖热负荷无法通过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供暖等清洁供暖方式满足的,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后,作为清洁供暖热源正常履行核准程序或开工建设。各地在组织评估时,要坚持从严原则,尽可能通过其它清洁供暖方式满足区域内清洁取暖需求,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原则上要按等容量原则关停相应规模的落后煤电机组。

十二、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高效合理使用中央或地方的财政资金,在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和运行上给予支持。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农村地区,也要享受与城市地区同等的财政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在先行实施一批清洁供暖项目的基础上,鼓励更多投资主体进入清洁供暖市场。

十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成立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参加的清洁供暖协调议事机制,为清洁供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就推进清洁供暖过程中的能源供应、资金支持、设备运行、项目用地、环保监管、安全保障等各类问题进行统一协调。

请各单位按以上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本地区能源企业。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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