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优选名单及规模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海南省普通光伏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186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2442号)精神,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光伏发电项目统筹初选的基础上,我委组成考核组完成了项目的优选工作,确定了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名单及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名单及规模是企业开展光伏电站建设、并网发电和申请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依据,各有关市县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名单及规模》通知项目业主,并指导业主推动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查项目业主务必于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请各有关市县通知相关企业于2017年12月15日前到省发展改革委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并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工作,逾期将取消其资格。
三、各有关市县要将如下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
(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界定的范围及相关要求,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
(二)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建成并网的,调整出2017年度实施方案,待项目完工后,再视情况纳入投产年度的实施方案。对未按既定承诺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建设资格,且对其出资人今后再申报的建设项目及规模实行限制配置。
(三)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要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验收竣工前,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发生变更,取消其申请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
(四)项目建设规模不能超过核定规模,超过核定规模部分,不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范畴。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规模30%,需重新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省2017年度普通光伏电站优选名单及规模(第一批,分市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