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我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方案推进试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完善相关机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按照该办法要求,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陆续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将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纳入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范畴。目前,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除西藏尚未建立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运行效果普遍较好,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尤其是清洁能源发展迅猛,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随之大大增加,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电力供应能力总体富余,煤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呈逐步下降趋势,局部地区弃风、弃光、弃水、限核和系统调峰、供暖季电热矛盾等问题突出,现行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为深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进一步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落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
坚持市场化原则。配合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现货市场试点等实际情况,分类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确保对目前情况和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较强适用性。
三、主要目标
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年~2018年):完善现有相关规则条款,落实现行相关文件有关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正公平。
第二阶段(2018年~2019年):探索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涉及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配合现货交易试点,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现有相关规则条款
1.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项目全覆盖。43号文中规定的项目应全部纳入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范围。部分地区自动发电控制、调峰等服务未进行补偿的,要补充完善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则条款,并切实落实到生产运行中。
2.实现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全部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部分地区未将核电、热电联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或不同类型机组分立账户的,要完善相关内容、落实规则、加强监管,促进各种类型发电机组在同一平台公平承担电力辅助服务义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市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逐步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或参照统调机组制定非统调机组辅助服务补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