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具备较好的投资实力,具有项目总投资额30%自有资金或其它融资证明,得5分。
(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满分20分)
1.项目已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电力等部门相关支持性意见,得10分。
2.项目已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或自有土地权属证明且,并已备案,得5分。
3.项目合规并已开工建设,得5分。
(三)多能互补效果(满分25分)
1.具有“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方案,组件安装高度达到农业种植(组件最低高度2米以上)、渔业养殖等技术要求,得5分。
2.成立农业、渔业等产业经营公司,或与相应公司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合同,得5分。
3.具备项目前五年“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具体投资计划和相关承诺(不具备多能互补条件的,如火电厂内地面光伏电站直接得分),得15分。
(四)上网电价降幅(满分15分)
1.项目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及以上,得15分。
2.项目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基础上降低1分/千瓦时,得10分。
3.不降电价的项目取消竞争资格。
(五)项目建设进度(满分15分)
1.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并网,得15分。
2.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得10分。
3.项目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网,得5分。
(六)技术先进性(满分10分)
1.主要设备在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基础上,需达到或超过2016年“光伏领跑者”相关技术指标,得5分。
2.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质保期在5年以上,得5分。
(七)其他(满分5分)
企业已在我省建成2兆瓦以上屋顶分布式光伏或200户以上家庭屋顶光伏,得5分。
四、程序安排
(一)公布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二)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请(附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对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初审后报省能源局。
(三)省级建立光伏发电、电力系统等领域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排序。
(四)参照评分情况,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确定2017年度规模内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并制定年度增补计划。年度计划经审定通过后,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项目进度对年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项目投产前擅自转让,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将取消纳入2017年建设规模资格。
五、材料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可行性、前期工作、多能互补方案、主要设备选型、计划进度和投资构成等。
(二)企业概况
申报企业(包括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已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三)建设可行性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对周边环境、经济等影响;项目多能互补设计方案;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四)技术参数
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发电系统转换效率,主要设备保质期。
(五)相关附件
1.按照竞争性分配方案,项目自评分体系表。
2.项目场地租用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函(包括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农业等)以及项目备案文件。
3.实施计划进度承诺(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组件铺设、并网、投运等节点,具体到年、月)。
4.开工项目由属地发改部门出具开工证明,并附开工图片。
5.项目选用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及证明。
6.上网电价降幅承诺(指低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分/千瓦时)。
7.光伏电站农业种植(渔业养殖)5年投资承诺。
8.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或融资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七)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6份。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
六、其他
(一)项目竞争性评比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二)对竞争性分配结果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能源局提出复议申请,省能源局予以答复。
(三)省能源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2017年度建设规模内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进度及农业(渔业)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