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推动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对2017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实行竞争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00万千瓦,申报项目基本能在2018年9月底前并网发电。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再参与竞争。
二、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参加竞争性分配,同等条件下给予建设指标优先支持。依托牛棚、香菇棚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千瓦级小型地面光伏电站(1兆瓦以内),由各市统一打包上报,省里统筹安排规模,不再参与竞争,上网电价执行全省竞争上网电价平均水平。
三、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主要条件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农光(渔光)互补建设和投资方案、上网电价、场址和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落实程度以及企业业绩和诚信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按照竞争性分配方案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排序,并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四、为强化计划实施的时效性、合理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农业(渔业)同步实施情况,按季度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年度建设计划公布后,计划内项目较承诺开工时间超出3个月未全面开工建设、农业(渔业)互补方案未实质推进的将取消计划,参与竞争未列入计划项目按得分排序并考核开工时间、农业(渔业)互补推进情况后追补计划。
五、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意见。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资格。
六、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七、鼓励各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以市、县行政区域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位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并制定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试点方案审定后,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并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八、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发改部门务必于11月10日中午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至省能源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国庆,0571-87051712;程良玉,0571-87053506。
附件: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浙江省发改委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浙江省2017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多能互补方案完善、上网电价低、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的项目获得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补贴资金效益,推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进步、多能互补、成本降低,带动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多能互补、产业进步、成本下降”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三、评分体系
参与竞争性分配项目按以下指标进行竞争性评分:
(一)企业投资能力(满分10分)
1.企业或同一母公司具有较好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业绩,信誉良好,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