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2016]81号文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通知》将截止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对于不属于征收范围或未达起征标准的,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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