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2017年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监管及收益分配,让贫困村、贫困户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扶办〔2015〕70号)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全县范围内,由财政扶贫资金和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共同参与建设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含乡镇按辖区内发电量结算价款提取的6%运维费用)后的净收益,包括贫困村光伏电站和贫困户户用电站两部分收益。
第三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分配对象:是指县扶贫办核定的878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7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柏林乡谢河村光伏扶贫电站为自建方式,直接与县供电公司结算)。
第四条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资金分配精准原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村集体 经济收入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2.贫困村、贫困户与金龙新能源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成原则。收益额度以县统一核定标准执行。
3.贫困户劳有所获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参与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获得收益。
4.公平公正原则。贫困村按民主程序编制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公开使用条件、公益性岗位设置、受益对象和额度,组织项目实施等。
第五条 收益分配及管理
1.贫困村光伏电站收益主要用于贫困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维护、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以及对发生“救急难”的农户补助等方面。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村年收益不低于6万元/村/年。
2.贫困户光伏电站收益一部分用于特殊困难家庭生产生活补助,一部分用于公益性岗位补助。原则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不低于2000元/户/年。
3.受益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全县受益总贫困户数为8789户。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户,在受益对象总数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贫困户申请、民主评议确定、村级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程序,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收益分配计划的审批
县金龙新能源公司根据每半年光伏扶贫项目的发电收益制定收益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光伏扶贫发电项目的全部收益、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应得收益、应还贷款的本息金额和光伏电站场地租金、缴纳的各项税费、运行维护费等。分配计划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收益结算程序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1.光伏发电收入,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每半年结算到县金龙新能源公司设立的专户。
2.县金龙新能源公司与乡镇(开发区)新能源公司结算。一是按照乡镇总发电收益6%比例支付给乡镇新能源公司的管维费用;二是支付给贫困村、贫困户的收益。
3.乡镇公司收益结算分配到村、户。乡镇(开发区)公司设立专户,接收和支付光伏收益资金。乡镇(开发区)公司在收到县公司分配收益款3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别拨付到贫困村和打卡发放到核定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上。
4.各贫困村根据所得收益资金,制定相应的收益资金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汇总后以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检查与监督
县金龙新能源公司按照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光伏扶贫收益相关台帐资料,对各乡镇新能源公司业务上进行检查和指导。各乡镇新能源公司接受县纪检监察、审计、扶贫、财政、供电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舒城县金龙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舒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