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及会议商定的意见,山西能源监管办联合省发改委联合下文明确:对
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项目备案的规定,项目建设与并网手续齐全,程序完备的,电网企业应及时予以并网。对已经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省发改委发文明确的,电网企业应按照已确定的中标价格和规模执行结算。对未纳入年度规模指标的,并网运行产生的电量暂按山西目前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进行结算。
并进一步明确,鉴于全省类似情况较多存在,今后凡属此类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行结算,一律先全容量并网,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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