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消息,7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海润光伏的上诉,维持此前南京中院作出的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发布前10天,通过《分配提案》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并进而发布《分配预告》。此时,海润光伏公司2014年的经营状况为巨额亏损,但相关《分配提案》、《分配预告》中关于高比例转增的理由却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海润光伏公司前三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提出高比例转增提案,且相关公告陈述的分配理由未真实描述海润光伏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足以使广大投资者误认为海润光伏公司系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高比例转增,进而对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相关公告发布后,海润光伏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实产生了较大波动。因此,海润光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分配预告》中披露信息,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前6月30日,海润光伏发布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共收到 893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096.38 万元。上述 893 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2,367万元,该部分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承担;另有747起案件已 一审开庭审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572起,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9726.12万元(其中一审判决金额为9,596.04万元,诉讼费130.08万元);剩余 39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此次判决即是海润光伏公告中提及的上诉部分案件的二审判决,后续数百个案子的终审判决都会陆续下达,判决结果不会有差异。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持有,还有最后三个月时间可行使索赔权利。”此前已代理大量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称。
上述律师分析,海润光伏虚假陈述被处罚已近两年,诉讼时效还有最后三个月就将届满,法院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下达终审判决书,或将给予此前持观望态度的投资者索赔机会,不排除提起索赔的投资者索赔人数还会大幅度增加。“毕竟这是二审法院下达的终审胜诉判决,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只要条件符合,获得胜诉判决几乎没有意外。”许峰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