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推进区内企业分布式光伏建设。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要全面推进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光伏应用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和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未建设的建议不予列入综合评价A类。支持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工商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对力争在2019年底实现园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和新建建筑光伏应用全覆盖。
(三)鼓励开展非工领域小型分布式光伏应用。支持在园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车站停车场和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外立墙面及玻璃幕墙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园区道路、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园区道路两侧建筑物夜景亮化工程应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到2019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内非工领域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照明应用规模不少于5兆瓦。
四、主要任务
(一)创新多元化建设模式。全面排摸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利用光伏发电屋顶资源,建立健全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资源数据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创造条件。支持建设模式创新,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园区、企业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BOT、EPC、EMC、PPP等模式引入分布式光伏应用领域,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开展业主回购、融资租赁等建设模式创新,具体由双方协商议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合作模式,明确利益导向,实现多方共赢,推动项目落地。
(二)探索专业化服务模式。鼓励各示范园区建立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与监管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成立由园区管委会、投资方与第三方运维企业共同参与管理的专业运维服务公司,统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费结算和建设服务。鼓励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服务,推动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建设园区级智能电网。在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基础条件好、意愿性强的示范园区内开展园区级微电网示范、光储一体化试点建设,先行探索适应光伏新能源发展的微电网技术及运营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量直接交易试点,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依托区域性分布式电力交易平台,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模式,实现投资方、建设方、管理方和用户的有效对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积极试点开展园区碳排放交易,探索碳减排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模式和路径。
(四)推进配套服务提升。推进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展的金融模式创新试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时汇总上报达成合作项目情况,市光伏办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合作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五)实施区域协同创新。加快光伏技术与各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引导产业上下游企业实施协同开发、集成创新,开发适用于更广泛领域的创新产品。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创新支持发展方式,优先扶持地方光伏企业,加强光伏生产企业、电站开发商和工程服务商的协作,积极发展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承包等相关业务,提高全产业链盈利能力。支持以秀洲光伏小镇为样板,构建以区域传统产业为基础,光伏各领域应用为特色,光伏创新研发为支撑,集商贸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于一体的有机产业生态系统。
五、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全面推广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宣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入园企业开展实地参观交流和现场推广,学习其他园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调查了解园区内屋顶企业构成情况,明确推广应用工作方向。市光伏办于7月底听取16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光伏应用调研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12月)。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园内企业分布、厂房屋顶构成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目标和具体计划,搭建园区现有屋顶资源信息平台,分别规划收储一批具备建设条件的屋顶,在全市层面组织1-2次园区和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方对接活动。有条件的园区鼓励推行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8年-2019年)。总结实施工作经验,适时召开全面推广现场会,把重点实施园区的工作经验推广至全市各类工业园区,转化为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光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组织评选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进行通报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领导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成立光伏应用推广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管理园区屋顶资源,制定协调相关政策,明确光伏建筑标准规范,协调推动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手续。园区管委会要制定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专项补贴。
(二)加强考核督查。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光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主体开展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对规模化程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授予“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称号。
(三)加大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光伏应用宣传力度,开展光伏应用“进园入企”新典型、新模式、新机制的宣传推广,倡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绿色发展,激发园区企业投资和推进光伏应用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