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在光伏产业“五位一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综合评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监管体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企业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申报资料。各地各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采集电站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持续跟踪审计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开展抽查通报。企业应建立其安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台账资料,并按月向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明细表。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站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责令工程建设企业无条件拆除电站并恢复原貌。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企业数据及抽查情况反馈至市光伏办。市光伏办根据汇总情况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对各工程服务企业上季度安装光伏电站综合建设水平进行通报,对单位千瓦投资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或单位千瓦发电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的企业亮黄牌警告。
(四)实施“黑名单”管控。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间企业原安装项目应移交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运维,新建设项目电力部门不予以并网接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可向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评价符合B类及以上条件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对外公告,企业可重新申请备案。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五)注重宣传推广。宣传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印制《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综合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向社会各界及金融机构广泛推送,提升A级以上企业知名度。
五、附则
(一)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各地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备案资质实行动态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光伏办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细则表
2、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安装建设电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