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毛坦厂镇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金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05-22 23:59:59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全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及群伤事故;

(2)、不发生特大、重大设备、机械设备事故;

(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7)、“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良好文明施工水平。实现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提供安全管理要求,并监督执行;

2)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安全管理办法》;

3)与EPC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召开项目安全周例会等安全管理会议;

5)组织开展项目安全大检查,并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6)进行安全巡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跟进;

7)督促EPC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协助EPC单位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9)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如实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管理事故”。

EPC单位职责:

(一)EPC单位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察安全施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的有关规程”。

(二)EPC单位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建设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

(三)EPC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并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四)EPC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核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然后进行措施交底、签证并督促实施。

(五)EPC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构,保证三级安全监督网的监控作用。

(六)建立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七)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保证施工作业持证上岗。

(八)坚持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制度。督促施工班组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九)积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联合安全大检查。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督促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十一)EPC单位应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为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尤其是吊车、搅拌车)的安全管理,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做好登记工作,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十二)EPC单位应深入开展反违章、反违纪活动,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十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四)加强对EPC单位和民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台帐。

(十五)严格班组安全管理,建立班组交底、签证制度。

(十六)进场电动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须进行检测、检查确认可靠,进场的施工机械须经过检验无损伤缺陷,上述三项都必须建立台帐,并根据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入帐。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2)检查督促工程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工程总承包商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总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紧急预案。

(4)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5)检查督促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业主提交专题报告。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业主做好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7)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工程承包商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工程承包商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8)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报告。

第五条、违章处罚

(一)不按章办事、违反现场安全规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对于监理单位及现场项目部下发的“安全文明施工通知单”,EPC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否则将进行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加倍处罚。

(三)个人着装及防护

1.施工现场穿戴铁钉的鞋、裙子、短裤、拖鞋、高跟、背心和赤膊者,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坐安全帽者,罚款50元/人次。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事故处罚条例叠加处罚。

(四)遮栏、护栏、栏杆

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安装齐全并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并设在视线良好的地方。

1、土建脚手架,永久栏杆遮拦、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措施),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100元/处;并限时补设。

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处。

(五)孔(洞)沟盖板

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孔(洞)、沟道无盖板及其它措施,采用标准化盖板但没有限位铁件,罚款50元/处;通知后不整改的,延期一天罚款10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延期两天不整改的责令EPC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单位及现场项目部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罚。

(六)常规照明

夜间施工现场及巡视路线的照明应符合施工要求;高空作业、施工区域照明要充足。

照明不足罚款500元/处;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200元/处。

(七)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

EPC单位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安全施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等,保证施工器具齐全、可靠、安全有效并符合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厂家产品,罚款200元/次。

2、应该使用的安全施工器具或防护用具,每缺一件,罚款50元,每一件不可靠或失效罚款50元。

(八)施工机械

EPC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机械,特别是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保证各类施工机械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各类起吊设备必须取得合法的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机械运行前必须向监理、现场项目部申请办理现场检查验收使用许可证,待手续齐全后方可作业。

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项;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行检查记录,罚款100元/项。

2、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起吊设备未取得合法的使用许可证,罚款1000元/台。

(九)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

EPC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各EPC单位要在申请开工前上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罚款1000元。

2、不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学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罚款200元/人次。

3、临时用工、合同用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班组每天交接班没有安全交底或交底无签证记录,罚款100元/项。

4、不按规定建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活动记录不齐全,罚款50元/项。

(十一)施工用电

1、闸门、插座无盖,电源箱内线路零乱,按规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闸刀电源引出线挂接,罚款50元/处。

2、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电源引出线无空气开关,罚款500元/个。

3、其它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十二)脚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脚手架作业影响通行的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日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上、下脚手架没有爬梯,有护栏无上下防滑落措施,罚款50元/处。

3、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斜道脚手架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跨。

(十三)安全网

1、未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的,罚款50元/处。

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两日内未处理,罚款100元/处。

(十四)安全技术措施

1、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罚款500元/项目。

2、重要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工序没有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没有按时送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项目。

(十五)其它

1、对不服从现场项目部门或安全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打骂安监人员的,将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施工现场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施工现场发现有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EPC单位50元/人次。

3、施工车辆行驶速度为10Km/h,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对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重大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现场项目部门将给予奖励,考核期限以每半年为一考核周期,奖金来源于“安全施工奖励专用基金”。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500元/次。

(三)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奖励200元/次。

(四)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1000元/次。在安全管理中付出了辛勤劳动,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奖励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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