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边县环境保护局对两单位光伏电站未进行环保 “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细情况如下:
华能陕西靖边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824559383436L
地址:靖边县天赐湾镇许台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支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龙洲镇甘沟村新建的45兆瓦光伏电站未进行环保 “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申辩,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账号:26100 95011 200530 168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靖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靖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