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石台县2017年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STZF2017033;
3、项目预算:最高控制单价为7元/瓦,建设总规模1260KWP,最高控制总价为人民币882万元。超过控制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建设规模:全县8个乡镇,共420个户用光伏发电站,单个户用光伏电站为3KWP。
招标范围包括:光伏电站的前期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接入方案等)、采购、施工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培训、验收、质保期内全包维保服务等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以上每个乡镇的具体施工点及数量在中标后由采购人提供。
注意事项:
(1)光伏电站采用多晶硅技术,具体要求见货物服务需求;
(2)请投标人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投标人如对采购货物或招标文件其它部分有疑问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采购人和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采购的设备中有部分是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并按照要求提供;
(3)上表所述产品的技术规格和工艺要求为基本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规格和工艺要求要优于或相当于上表中要求的标准;
(4)所提供的材料一经查出存在虚假或者伪造,除取消(投)中标资格外,还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同时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且不承担中标人的任何损失;
(5)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费、设备费、运费、辅材费、场地平整费、安装调试培训费、税费、后期维护费、交易服务费等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6)抽检:采购人将随机抽检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相关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二、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Δ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Δ2、投标人须为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或光伏工程施工企业。
(1)光伏产品生产企业:
①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指生产光伏电池组件或组件材料、逆变器的企业。
②如果光伏产品生产企业中标后自行进行施工的: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a、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b、机电工程施工(机电安装)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c、建筑机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③如果光伏产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委托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被委托的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下述“(2)光伏工程施工企业:” 中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光伏工程施工企业:
①指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a、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b、机电工程施工(机电安装)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c、建筑机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Δ3、投标人(或其拟委托进行安装施工的光伏工程施工企业)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并网验收日期为准,下同)来具备单个合同总价款不少于500万元的多晶硅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安装施工业绩(已并网运行)(提供合同、并网申请表及并网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承诺“拟任项目负责人确保能够驻现场管理本工程且同时不再担任其他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和重大质量事故经营记录,投标人自行承诺。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
(1)凡带“Δ”标记的为必须符合项,除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标书外,开标时必须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2)如果不能在开标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时,应携带上述证件的公证书原件,不能提供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3)以上所有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无效或者未提供。证件原件办理年审、换证、遗失或其他客观情形不能携带至现场的,提供发证机关或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证件的主要信息,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