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墙售电”给光伏项目发展带来的机遇

来源:智汇光伏发布时间:2017-04-07 09:03:18
      3 月8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电改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分布式光伏来说,意义重大!

一、政策的关键点解析

1分布式项目可以开展“隔墙售电”

政策原文:二、市场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与就近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公司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和组织电力交易的公共服务,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亦称“过网费”)。

政策分析: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提出:“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分布式光伏企业进行售电是违法的。因此,最初的“金太阳”工程项目中,分布式光伏项目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操作,即:光伏投资商并非卖电给企业,而是帮用电企业进行节能管理,从而获得收入。

早在2013年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中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2015年《电力法》修订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删除。在2015年及2017年给出的关于开展售电的复函中明确指示,发电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设专线向用户直接供电。

然而,由于实操困难,“隔墙售电”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一旦正式出台,此项规定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电力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将由之前向单一屋顶企业售电转化为可向同台区内其他用户隔墙售电,为实现发-配-售一体化提供政策基础;实现了最大程度的自发自用,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隔墙售电”的电费收取由电网保障之前很多业主宁愿收益率低,也要用“全额上网”模式,因为“自发自用”模式下,电费收取受制于用电企业的企业信誉、经营状况等多个条件,已经发生因“自发自用”电量电费收取难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而“全额上网”模式只要跟信誉等级极高的电网企业打交道。然而,征求意见稿很好的解决了“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商“电费收取”的后顾之忧。

政策原文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种模式。

①直接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售电;同台区内用电企业购电;电网公司输电并收取“过网费”,签订三方合同。售电价格、碳减排量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电网公司代收购电费,然后转付售电方。

②委托电网代售电: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电网公司签订代售合同,电网公司收购全部电量,然后销售给电力用户。电网公司按照平均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后支付给售电方。

③全额上网模式: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全部电量,收购价格为:本地区煤电标杆电价+110KV输配电价。

注1:台区:在电力系统中,台区是指(一台)变压器的供电范围或区域。

注2: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形式,分布式度电补贴标准不变。即0.42元/kWh(现行政策)标准不变。

注3:试点地区可自行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交易模式。

政策分析:

从上文可以发现:文中明确提出,分布式企业可以选择“委托电网代售电”的模式,即:电网公司代分布式发电企业向用电户收电费!因此,电费收入更有保障!

在2016年发布的电改配套附件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四、市场化交易”中就提出: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可见,发电方、用户可以自由交易,但电费均是由负责结算。此项规定的落实,将从根本上解决“自发自用”分布式项目用户最担心的“电费结算”问题。

二、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光伏分布式有以下几点影响:

1)屋顶面积大但用电量少的企业(例如:库房、物流园等),可以摆脱“全额上网”收益率低的困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模式中的其他方式。

2)电网公司代收电费,电费收入更有保障,也为光伏电站后期作为金融产品提供了基础。

3)分布式电站对屋顶企业的依赖性降低,灵活性及流动性增强。

4)大面积屋顶以及台区内用电大户将受到追捧。

一点担忧:

通过观察近几年部分地区光伏限电、补贴拖欠以及电网公司拒绝垫付0.42元/kwh度电补贴可以看出,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司、财政部存在信息不对等问题,此征求意见稿的最终定稿还需要电网、财政部及国家能源局三方协调。

FR:智汇光伏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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