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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摘要

发表于:2017-03-29    

考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为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公司总股本2,728,142,85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任期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17年度的酬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熟悉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独立程度高,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担保;

2、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互进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的担保。

公司为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

3、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16.430, -0.01, -0.06%)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额度,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在此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并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和客户,并对租赁公司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九、《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2017年度与关联方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下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1)向关联人采购各种原材料;(2)向关联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燃料和动力;(3)向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包含水电煤气燃料动力);(4)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包含科技开发);(5)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7)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电力设计、工程施工服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072,064万元。

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现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四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所预计的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2017年度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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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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