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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摘要

发表于:2017-03-29    


二、业务方案概述

鉴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作为新型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为抓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巨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抓住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的潜在客户,公司拟采取与租赁公司及客户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1.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2.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3.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快速促进公司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国内外市场对于单位售价较高的商品销售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在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租赁公司和客户,并对租赁公司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0,911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0.64%;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25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44%;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根据2017年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预计2017年度将与关联方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中北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下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1)向关联人采购各种原材料;(2)向关联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燃料和动力;(3)向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包含水电煤气燃料动力);(4)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包含科技开发);(5)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7)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电力设计、工程施工服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072,064万元。

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现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四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老庄106号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嘉龙,主营业务为生产城市环卫特种车辆、电力工程用高空作业车及运输类专用车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批发自产产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从事商业经纪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49%股权,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合营企业。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35,71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6,504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126,566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998千元。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张金涛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华林特装车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其主要经营范围为:1、许可经营项目: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一般经营项目: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606,866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59,432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 178,659 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1,242千元。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2日经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4,159.4661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于新立,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培训;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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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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