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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函暨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发表于:2017-03-14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编者按:1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下发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函,随函发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电力企业、用户、供应商等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意见稿》中指出,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除此之外,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意见稿》强调,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关于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意见稿》规定,江苏电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李雪松83115284,83199610(传真)

邮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17年3月13日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一节 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参与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八)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九)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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